总第89期 2010年< 11月01日-11月07日 > 第4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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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第195号令《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二)》
· 海关总署第196号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
· 海关总署第194号令《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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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亚电海关帐接口项目顺利结案

    近日,由百思维指导的亚电海关帐接口实施项目顺利结案。亚电电子(东莞)有限公司与百思维公司的项目实施人员组成的项目小组通过近两个月的努力......
> 7家企业与百思维再次续约
    上周,又有蒂雅克电子等7家企业与百思维就服务事宜再
次续约,续约的项目涵盖了技术支持服务以及关务顾问服务,充分体现了客户对百思维的认可,这也是激励百思维人更好地做好服务工作的强大动力。上周续约的企业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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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
·关于发布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和企业生产乳制品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2010年第3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的公告》(总局2010年第120号公告)
·配送中心的类别
·海关优惠原产地政策助江门企业赢得商机
·五个“1000”专项工作会议在我局召开

·三方联网电子审批管理首次试运行通过
·大陆开放5项服务贸易早期收获 台方下月跟进

【财税】  
·汇率变动不代表外贸政策取向
·免抵退税所需的2010年11月的汇率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质量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WTO总干事拉米:汇率争端将危害全球经济复苏
·人民币升值考验出口商 部分企业面临生死抉择
·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
【外经】  
·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72号 公布2011年农产品和工业品出口配额总量
·转发关于2011年汽车和摩托车出口资质申报事项的通知(粤机电函[2010] 20号)
·中国外贸将在结构、质量、技术、标准上加速转型
·广东开拓新兴市场获重大突破
·今年出口退税或达8000亿元人民币
·前三季度我国纺织服装出口同比上升49%
【报道】  
·广州海关税收首次突破350亿元

·监督员零距离接触海关工作
·东莞转型经验推向全国台商
·深圳海关迎亚运盛会 深圳皇岗海关优化监管服务
·深圳海关外部市场需求回升海关业务指标增长
·10月份中国制造业PMI为54.7% 连续三月回升
·广交会:出口提价并未带来利润

【其他】  
·海关实施自贸区政策巡讲会走进东莞
·关于申报2010年度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通知
·"中国制造"面临五大"软肋"
·中国对欧出口当有远谋
·关于2010年广州考区报检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相关事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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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第195号令《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二)》

【百思维点评】2010年11月1日,海关总署发布了海关总署第195号令《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二)》(修改一为海关总署168号令),修改后的监管办法自2010年12月5日起实施,修改内容如下:

项目 原113号令
发布日期:2004年2月26日
实施日期:2004年4月1日
原168号令
发布日期:2008年1月14日
实施日期:2008年3月1日
新195号令
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日
实施日期:2010年12月5日
第三条第十一项:
外发加工定义
外发加工,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因受自身生产工序限制,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委托承揽企业对加工贸易货物的某道工序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运回本企业并最终复出口的行为。
外发加工,是指经营企业因受自身生产特点和条件限制,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委托承揽企业对加工贸易货物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运回本企业并最终复出口的行为。
未变更
第三条第十一项:
核查定义
核查,是指海关通过核实数据、审查单证、核对实物及相关帐册等方法检查核实加工贸易企业申报的加工生产能力以及进口、运输、存储、加工、装配、转让、转移、销售或者出口加工贸易货物等情况,是否与实际相符、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取消 取消
第七条 加工贸易货物不得抵押、质押、留置。 未变更 未经海关批准,加工贸易货物不得抵押。
第九条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及其他有关单证,记录与本企业加工贸易货物有关的进口、存储、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出口等情况,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并进行核算。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上年度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年度报表等资料。
未变更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及其他有关单证,记录与本企业加工贸易货物有关的进口、存储、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出口等情况,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并进行核算。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上年度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年度报表等资料。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将加工贸易货物与非加工贸易货物分开管理。加工贸易货物应当存放在经海关备案的场所,实行专料专放。企业变更加工贸易货物存放场所的,应当经海关批准 。
第二十三条 经营企业经海关批准可以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外发加工应当在加工贸易手册有效期内进行。 经营企业经海关批准可以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并按照外发加工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未变更
第二十四条
(113、168号令为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批准外发加工业务:
(一)经营企业或者承揽企业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的;
(二)经营企业将主要工序外发加工的;(168删除第二条)
(三)经营企业或者承揽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批准外发加工业务:
(一)经营企业或者承揽企业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的;
(二)经营企业或者承揽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开展外发加工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相当于外发加工货物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
(一)外发加工业务跨关区的;
(二)全部工序外发加工的;
(三)外发加工后的货物不运回直接出口的;
(四)申请外发加工的货物未涉案,但经营企业或者承揽企业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且未审结的。
申请外发加工的货物之前已向海关提供不低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的,经营企业无需再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向海关提供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
经营企业或者承揽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以及申请外发的货物属于涉案货物且案件未审结的,海关不予批准外发加工业务。
第二十五条
(113、168号令为第二十四条)
经营企业应当将外发加工的成品、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运回本企业。
外发加工的成品、剩余料件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经经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批准,可以不运回本企业。 未变更
第二十七条 因加工出口产品急需,经海关核准,经营企业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可以进行串换,但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的串换限于同一企业,并应当遵循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不牟利的原则。
来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不得串换。
未变更 加工贸易货物应当专料专用。
因加工出口产品急需,经海关核准,经营企业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可以进行串换,但料件之间的串换限于同一企业,并应当遵循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不牟利的原则。
来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不得串换。


【百思维提醒】从海关总署195号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修改内容来看,主要集中在加工贸易物料的专门存放与专料专用的要求上。随着整个产业升级与转型,同时开展外销与内销业务的企业越来越多。海关对企业实物的管理,特别是加工贸易保税物料与非保税物料的区分管理有更加严格的要求与说明。这是海关下一步重点监管的内容,也是企业对加工贸易货物管理应特别注意的规范要求。建议企业应根据海关规范做到专料专放、专料专用,避免核查风险。

--【海关总署第195号令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二)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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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思维《自我核查系统》开发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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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思维喜获2010年东莞市科技进步奖一等奖
·正确认识企业关务风险管理
莫再用老眼光看关务管理
加工贸易企业的关务风险管理与控制,历来是企业必须高度重视的一项重要工作。长期以来,很多企业受习惯思维的影响,对关务风险控制的日常运作不够

重视,一旦出现风险,往往临时抱佛脚到处托人情,找关系,希望通过特殊方法处理。然而随着海关内部系统信息化的不断完善,海关管理流程的日益规范,这种通过事后补救方式处理问题的空间已经越来越小。在海关信息化管理高速发展的今天,如何真正避免和防患企业关务风险,是企业必须认真思考的一个重要课题。
    从2002年开始,海关对企业的监管方式作了重要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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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第196号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

【百思维点评】 2010年11月1日,海关总署发布了海关总署第196号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监管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本办法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是指用于载运人员、货物、物品进出境的各种船舶、航空器、铁路列车、公路车辆和驮畜。
    2、海关对经营性进出境运输工具的监管适用本办法,对非经营性进出境运输工具的监管比照本办法管理。
    3、除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外,进出境运输工具应当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在海关监管场所停靠、装卸货物、物品和上下人员。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进出境运输工具被迫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或者在非海关监管场所停靠、降落或者抛掷、起卸货物、物品以及上下人员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立即报告附近海关。附近海关应当对运输工具及其所载的货物、物品实施监管。
    4、进境运输工具在进境以后向海关申报以前,出境运输工具在办结海关手续以后出境以前,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机关规定的路线行进;交通运输主管机关没有规定的,由海关指定。进境运输工具在进境申报以后出境以前,应当按照海关认可的路线行进。
    5、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或者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时,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采用电子数据和纸质申报单形式向海关申报。
    6、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和出境的境内运输工具,未向海关办理手续并缴纳关税,不得转让或者移作它用。运输工具作为货物以租赁或其他贸易方式进出口的,除按照本办法办理进出境运输工具进境或者出境手续外,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进出境运输工具进出口报关手续。
    具体内容请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

【百思维提醒】本办法开始执行,同时废止:1974年9月10日外贸部“〔1974〕贸关货233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国际民航机监管办法》、1990年3月15日海关总署令第11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国际铁路联运进出境列车和所载货物、物品监管办法》、1991年8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监管办法》。

--【海关总署第196号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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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第194号令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的决定》
【百思维点评】2010年11月1日,海关总署发布了海关总署第194号令《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的决定》,自2010年12月5日起,对申请时所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附件1)进行了修改(管理办法未修改),修改前后对比如下:
修改项目 增加 删除 变更后
表头 1、申请人姓名(中英文)
2、性别
3、出生年月
4、物品批文号
5、进/出境
6、启运/运抵国(地区)
7、装货/指运港
8、运输方式(水路铁路 汽车 航空 邮政 其它)
9、运输工具名称
10、航次(班)号
11、提运单号
12、件数
13、毛重(千克)
14、备注
1、职衔
2、身份选项

1、申请人姓名(中英文)
2、性别
3、国籍
4、出生年月
5、所在机构名称及海关代码
6、住址
7、护照或通行证号码
8、居留证件号码
9、身份证件号码
10、物品批文号
11、联系电话
12、进/出境
13、启运/运抵国(地区)
15、装货/指运港
16、运输方式(水路铁路 汽车 航空 邮政 其它)
17、运输工具名称
18、航次(班)号
19、提运单号
20、件数
21、毛重(千克)
22、备注

表体

1、项号
2、物品税号
3、规格/型号
4、币制
5、备注
1、进出境地海关批注
2、有效期
1、项号
2、物品税号
3、物品名称
4、规格/型号
5、数量
6、单位
7、币制
8、总价
9、备注
新增栏目(可委托代理公司填写) 1、申请人身份类别
2、进/出境日期
3、包装种类、体积
4、标箱数
5、内包装件数
6、受托方名称及海关代码
  1、申请人身份类别
2、进/出境日期
3、包装种类、体积
4、标箱数
5、内包装件数
6、受托方名称及海关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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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第193号令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的决定》
【百思维点评】2010年11月1日,海关总署发布了海关总署第193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的决定》;自2010年12月5日起,对申请时所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公用物品申请表》(附件2)进行了修改(管理办法未修改),修改前后对比如下:
修改项目 增加 删除 变更后
表头 1、申请机构名称及海关代码
2、物品批文号
3、进/出境
4、启运/运抵国(地区)
5、装货/指运港
6、运输方式(水路铁路 汽车 航空 邮政 其它)
7、运输工具名称
8、航次(班)号
9、提运单号
10、件数
11、毛重(千克)
12、备注
1、国籍
2、地址
3、登记证号码
1、申请机构名称及海关代码
2、物品批文号
3、联系电话
4、进/出境
5、进出境口岸
6、启运/运抵国(地区)
7、装货/指运港
8、运输方式(水路铁路 汽车 航空 邮政 其它)
9、运输工具名称
10、航次(班)号
11、提运单号
12、件数
13、毛重(千克)
14、备注
表体 1、项号
2、物品税号
3、规格/型号
4、币制
5、备注
1、进出境地海关批注
2、有效期
1、项号
2、物品税号
3、物品名称
4、规格/型号
5、数量
6、单位
7、币制
8、总价
9、备注
新增栏目(可由受托方填写) 1、进/出境日期
2、包装种类
3、体积
4、标箱数
5、内包装件数
6、受托方名称及海关代码(身份证件号码)
  1、进/出境日期
2、包装种类
3、体积
4、标箱数
5、内包装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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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的通知
【百思维点评】2010年8月12日,东莞国税局发布了东国税办发〔2010〕12号通知,转发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2010年第1号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时间及新旧发票的衔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从2010年7月1日起分期分批在全省各地供应新版普通发票,原各地主管国家税 务机关供应的旧版普通发票(含各市国税局监制)使用期限截止于2010年12月31日,逾期使用一律无效。从2011年1月1日起,广东省国税系统将全面启用新版普通发票。
    二、新版普通发票种类(共8类17种,具体内容请点击查看全文
        (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新式样)
             1.平推式发票
             2.卷式发票
      (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新式样)
      (三)《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新式样)
      (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保留式样)
      (五)《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保留式样)
      (六)《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发票换票证》(保留式样)
      (七)《广东省收购统一发票》(保留式样)
             1.无抵扣联电脑版
             2.有抵扣联电脑版
      (八)《广东省出口商品统一发票》(保留式样)
  三、新版普通发票防伪特征
        (一)所有新版普通发票的发票联的监制章均采用红色防伪专用油墨印制。
        (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采用干式复写纸印制,发票背涂为黑色。
        (三)《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采用带有“广东国税”专用水印标识、有色温变
              防伪线、隐形荧光防伪线、自发显色防伪等四项防伪功能的无碳纸张印制。
        (四)其它6类票种的发票联、抵扣联、税务机关存根联均采用带“广东国税”专用水印标
              识、有色温变防伪线、隐形荧光防伪线等三项功能的无碳纸张印制。同时,发票联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除外)复写后呈现紫蓝色的文字。
  四、有关法
【百思维提醒】从2011年1月1日起,广东省国税系统将停止使用旧版发票,届时将全面启用新版普通发票。请各企业注意时间点,及时申请领购新的发票,并合法使用发票,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轻松一刻
百思维关务服务机构,致力于为在中国大陆投资的外商企业,提供一站式的关务管理服务。旗下公司包括:广东百思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百思维软件有限公司、佛山市百思维资讯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百思维关务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百思维(香港)国际发展有限公司
现有资质:●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 国家双软认证企业 ● 国家科创基金立项单位 ● 中国电子口岸技术合作单位 ● 黄埔海关技术合作单位 ● 广州海关技术合作单位● 东莞市外经贸局技术合作单位 ● 东莞市台务局技术合作单位 ● 东莞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唯一指定关务顾问单位 ● 2003年至今连续蝉联黄埔海关市场占有率第一名● 通过了ISO9001-2008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 通过了CMMI国际软件开发管理体系认证 ● MICROSOFT公司渠道合作商● ORACLE公司全球OPN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