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84期 2010年< 9月13日-9月19日 > 第3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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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 东莞市2010年前8个月成功转型企业581家
· 东莞海关关于退还2006年施封锁IC卡余额的通知
· 关务问题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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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
·每年20亿元支持“科技东莞”工程
·全国首家“分类通关-报关单证集中代存”在沪试运行成功

·深圳湾海关10名特邀监督员上岗
·邮递关税调整 海外代购百亿元市场面临重新洗牌
·关于征求对广东检验检疫局出口工业产品分品管理类企业名单意见的通知”
·欧盟取消对华聚酯长纤面料的反倾销措施
·东盟原产地证签证一日两审
·广州海关开通108条“通关快线”
·广州空港保税物流中心正式启动保税物流业务
·关于第108届广交会进口展区国内采购商组织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美国终裁对中国产无缝钢管征收高额“双反”关税”
·海关总署进一步深化分类通关改革
·关于加工贸易手册到期提醒的通告(2010年9月13日)
·海关总署:8出口增速比上月放缓 进口提速

【财税】  
·关于服务外包企业申请减免退税的通知
·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名单(2010010801起及20100901起)
·统计显示:广州海关税收大幅增长 创历史最高水平
·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的公告
·深圳市蛇口地税开具七千份个税完税证明
·免抵退税所需的2010年9月的汇率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
玻璃纤维将面临欧盟更严苛的反倾销关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部分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市局依托征管信息加强普通发票管理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升级使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企业集团合并的累计亏损可内部分配结转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行2010年印花税票的公告
·最不发达国4762种商品 对华出口零关税
【外经】  
·中国大型银行加大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
·东莞市前8月581家企业成功转型
·市财政3亿元帮企业拓市场
·商务部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
·商务部关于修改《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政协对推动来料加工企业转型升级进行专题议政
·关于丙酮反倾销案韩国锦湖P&B株式会社倾销和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裁决的公告
·中国首家外商信用担保公司在东莞成立
·关于启用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系统”
·大朗镇举办三来一补转型辅导培训班
·扶持四类企业助推转型升级
·我国对欧盟首次发起反补贴调查
·电子商务公司向小额外贸订单转型
·我局向市政协报告来料加工企业转型情况
·外汇局修订外汇管理行政许可项目 规范涉汇行政许可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政策试点的通知
·珠三角金融改革目标为跨境商贸结算提供后台服务
【报道】  
·金融危机后东莞愈千家企业成功转型

·香港海关破获总值3700多万港元的皮草走私大案
·阿根廷对中国产牛仔布作出反倾销终裁
·国务院敲定七大战略新兴产业及扶持政策
·黄埔海关:助推辖区台企再起航
·商务部称中国将放松进口监管 优化进口关税结构促进口
·总部企业认定本月底前申报 下属市外企业不能少于2个
·海关税收总额今年将首次突破万亿
·东莞凤岗海关税收突破10亿元 创历史新高
·出口贸易超预期增长 “中国制造”挺过最艰难时期
·广东工商施行抽检新法“连坐极刑”威慑生产缺陷商品企业 一件商品不合格同款商品全下架
·海关为提升深圳经济“含金量”做贡献
·出口食品注册证书 新旧版本均有效
·外贸订单暗藏风险 海关提醒企业勿盲目接单
·东莞海关安装评价系统 企业办事员可按键评

【其他】  
·关于印发东莞市2010年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检验检疫新模式增强企业竞争力
·海关总署加工贸易司司长莅莞调研
·签署ECFA:开启两岸交流合作新时代
·关于2010年广州考区报检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相关事宜的公告
·贴牌生产暗藏侵权风险专家提醒企业谨慎接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摩托车头盔等11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总局2010年第89号公告)
·关于明确电子商务平台资助范围及规范团体项目备案手续的通知
·顺德局加强进口种苗检疫
·东莞资助企业名单出炉 11家电子商务网站入围
·技术性贸易壁垒致我国家电出口年均损失500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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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百思维点评】2010年9月14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令第58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条件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主要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原则
合法、诚实信用、权责统一
可以申请担保范畴
下列情形可在办结海关手续前向海关申请提供担保,要求提前放行货物:
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一)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尚未确定的;
(二)有效报关单证尚未提供的;
(三)在纳税期限内税款尚未缴纳的;
(四)滞报金尚未缴纳的;
(五)其他海关手续尚未办结的。
必需提供担保的范畴
(一)运输企业承担来往内地与港澳公路货物运输、承担海关监管货物境内公路运输的;
(二)货物、物品暂时进出境的;
(三)货物进境修理和出境加工的;
(四)租赁货物进口的;
(五)货物和运输工具过境的;
(六)将海关监管货物暂时存放在海关监管区外的;
(七)将海关监管货物向金融机构抵押的;
(八)为保税货物办理有关海关业务的。
当事人不提供或者提供的担保不符合规定的,海关不予办理前款所列特定海关业务。
其他需要提供担保的范畴 (一)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担保的,海关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二)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应当或者已经被海关依法扣留、封存的。当事人可以向海关提供担保,申请免予或者解除扣留、封存。
(三)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无法或者不便扣留的,当事人或者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供等值的担保;未提供等值担保的,海关可以扣留当事人等值的其他财产。
(四)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属于禁止进出境,或者必须以原物作为证据,或者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海关不予办理担保。
(五)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受到海关处罚,在罚款、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未缴清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出境的,应当向海关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海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出境。
(六)进口已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临时反补贴措施的货物应当提供担保的,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相关事务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海关事务担保。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申请免除担保的条件 当事人连续两年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向直属海关申请免除担保
(一)通过海关验证稽查;
(二)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在3%以下;
(三)没有拖欠应纳税款;
(四)没有受到海关行政处罚,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无不良记录;
(五)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等。
当事人不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海关应当停止对其适用免除担保。
总担保的适用 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办理同一类海关事务的,可以向海关申请提供总担保。
海关接受总担保的,当事人办理该类海关事务,不再单独提供担保。
总担保的适用范围、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终止情形等由海关总署规定。
保函担保要求
当事人以保函向海关提供担保的,保函应当以海关为受益人,并且载明下列事项:
(一)担保人、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被担保的法律义务;
(三)担保金额;
(四)担保期限;
(五)担保责任;
(六)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担保人应当在保函上加盖印章,并注明日期。
担保标准 (一)为提前放行货物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
(二)为办理特定海关业务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或者海关总署规定的金额;
(三)因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被责令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
(四)为有关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免予或者解除扣留、封存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五)为罚款、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未缴清前出境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应当相当于罚款、违法所得数额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办理时限 海关应当自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财产、权利等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接受担保。
当事人申请办理总担保的,海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决定是否接受担保。
变更担保 应当向接受担保的海关提交书面申请以及有关证明材料。海关应当自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不同意变更的,应当说明理由。
担保责任 被担保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有关法律义务的,海关可以依法从担保财产、权利中抵缴。当事人以保函提供担保的,海关可以直接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担保财产、权利不足以抵偿被担保人有关法律义务的,海关应当书面通知被担保人另行提供担保或者履行法律义务。
担保退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办理担保财产、权利退还手续:
(一)当事人已经履行有关法律义务的;
(二)当事人不再从事特定海关业务的;
(三)担保财产、权利被海关采取抵缴措施后仍有剩余的;
(四)其他需要退还的情形。
自海关要求办理担保财产、权利退还手续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办理退还手续的,海关应当发布公告。 自海关公告发布之日起1年内,当事人仍未办理退还手续的,海关应当将担保财产、权利依法变卖或者兑付后,上缴国库。
违法追究 担保人、被担保人违反本条例,使用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由海关责令其继续履行法律义务,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被担保人从事有关海关业务或者撤销其从事有关海关业务的注册登记。
工作人员渎职处理 海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处分担保财产、权利;
(二)对不符合担保规定的,违法办理有关手续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
(三)对符合担保规定的,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四)与海关事务担保有关的其他违法行为。
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百思维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对海关事务担保适用范围、总担保的适用及操作程序等进行了全面规范,旨在规范海关事务担保,提高通关效率,保障海关监督管理。企业相关人员应积极学习、熟悉条例规定,在规范企业的进出口行为的同时,合理利用海关的便利措施,提高企业通关效率,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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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再用老眼光看关务管理
加工贸易企业的关务风险管理与控制,历来是企业必须高度重视的一项重要工作。长期以来,很多企业受习惯思维的影响,对关务风险控制的日常运作不够

重视,一旦出现风险,往往临时抱佛脚到处托人情,找关系,希望通过特殊方法处理。然而随着海关内部系统信息化的不断完善,海关管理流程的日益规范,这种通过事后补救方式处理问题的空间已经越来越小。在海关信息化管理高速发展的今天,如何真正避免和防患企业关务风险,是企业必须认真思考的一个重要课题。
    从2002年开始,海关对企业的监管方式作了重要调整,将监管重点放在引导企业规范内部运作与管理,特别是对海关监管货物的产、供、销全程规范经营管理,促进企业提高关务管理水平。海关对加工贸易监管程序改革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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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2010年前8个月成功转型企业581家

【百思维点评】2010年9月15日,市政协十一届十八次常委会议召开,专题议政促进来料加工企业转型升级。
     一、会议介绍了东莞企业转型升级的情况,2008年来,截止目前为止,共有1410家企业办理转型手续,其中2008成功转型 227家,2009年588家,今年1-8月,已成功转型581家;而截止09年底东莞来料企业共6000多家。
     二、会议还总结了目前来料加工企业转型中遇到的几点问题:
     1)一些企业、基层干部对政策认识不清,仍在要不要转、如何转等问题上徘徊不定。例如,一些企业担心 转型手续繁复和转型后成本增加。个别村干部担心企业转型后会减少村组收入,没有深入向企业宣传转型政策。
     2)在转型过程中,企业在办理环保、产权认定、税收、设备等方面遭遇制约和障碍,转型手续有待简化。
     3)转型配套政策有待完善。
     三、市政协各专委会还提出一些建议:
     1、协调村组集体经济与来料加工企业的利益关系
     2、部门服务需进一步加强。建议市外汇局明确来料加工企业转型涉及所得款汇出境外的操作指引,简化流程强化服务,对由于历史原因无法提供完整资料的企业,给予实事求是的灵活处理,协助企业将所得款汇出境外。
     3、合理征收口岸建设费。来料加工企业转三资企业后,口岸建设费成本的大幅提高,是阻碍大型重点来料加工企业转型的主要原因之一。建议制定科学合理的口岸建设收费标准,以更优惠的政策措施鼓励、支持和推动来料加工企业转型升级。

【百思维提醒】 来料企业面临最终转型是加工贸易企业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这是目前所有来料企业刻不容缓必须认真面对的事情。政府一直不断推出转型的相关优惠政策和措施,帮助企业尽快实现转型,但很多企业仍处于观望和等待状态,这种回避、拖延的状态其实对未来想长期发展的来料企业非常不利。百思维提醒各来料企业应尽快抓住政策优惠的有利时机,完成转型工作。并且转型中,涉及税率最重的设备转移的优惠政策也将于在2011年6月最后到期。请抓紧时间,切莫错过!
--【东莞市2010年前8个月成功转型企业581家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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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务问题积累
【问题】客户承认料号与实际公司料号不一致,如何处理?
【百思维专家解答】
问题描述:B公司客户承认供应商A公司交货料号为:010-531002,并已确认承认书;后因A公司内执行成本COST DOWN在外观与客户不注重的材质做了变更,而客户基本发现不了,故不敢与客户重新承认料号。而事实上A公司的料号变更前与变更后,从重量上与材质上都变化不小,对报关的短溢影响很大。
 


建议改善方案如下:

方法一:

     1、请业务与客户重新承认料号,并发行ECN变更单签核到报关部门,让报关了解变更的内容,以利于合同的变更。
     2、业务订单,协调客户按照新的料号,进行下单。
     3、送货单与INVOICE由原始料号010-531002,变更成010-532001/010-532003。

方法二:

     1、考虑客户重新承认料号的成本与复杂性,操作流程暂不变。
     2、发行ECN变更单签核到报关部门,让报关了解变更的内容,以利于合同的变更。
     3、业务订单,不变。
     4、送货单与INVOICE,仍然显示010-531002,但需要做附属页注明:010-532001/010-532003分别是多少数量。
        后遗症:附属页客户不会签章,无法律举证效应,故需要向海关解释;
     5、海关帐目,按照变更后的料号进行扣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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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海关关于退还2006年施封锁IC卡余额的通知

【百思维点评】2007年因业务需要,报关企业/报关员在购买施封锁时使用新版IC卡,06年版的IC卡暂停使用。若企业有06年版IC卡且卡内仍有余额,可在2010年9月20日至2010年10月29日至志诚打单部办理退款手续。

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1、持06年版卡到志诚打单部确认卡内余额;
2、办理退款手续,并开具盖有企业收款章的收据;
3、卡内余额超过1万元(或以上)的请提供银行账户有关资料,所退款项汇入相应账号。
联系人:李锦威
联系电话:0769-22005363

【百思维提醒】若企业07年以前开厂,则需及时核查确认企业是否有款项可退,避免过期无法办理退款,造成企业损失。

--【东莞海关关于退还2006年施封锁IC卡余额的通知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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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泰国,大象是很有效的运输工具,每只大象都力大无穷,载运几吨的原木或拖拉很重的材货,对它而言,实在是易如反掌。
     可是往往可以发现有趣的现象:大象休息时,主人通常用一条麻绳绑住象脚,而绳子的另一端则系在一截小木椿上。以大象的蛮力可以轻而易举地扯断绳子或拔起木椿,但奇怪的是,大象一旦套上脚环,就会乖乖地绕着木椿,在绳子所能及的范围内活动,从来就不曾脱逃,这到底是什么原因呢?原来象小的时候力气小,皮也薄,用力拉扯之后,往往弄得皮破血流,痛苦不堪。几次后,小象眼看劳而无功又伤痕累累,于是就再也不会为了挣脱脚环而自讨苦吃。所以,尽管长大后,力气变大,皮也厚了,可是一旦套上脚环想起昔日的血淋淋教训,就自然断了挣脱的念头而柔顺地凭主人摆布。

【温馨提示】如果不能挣脱“思想上、经验上”自我设限的框框,即使拥有无限的潜力,恐怕也将无济于事,甚至任人操纵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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