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思维点评】2010年9月21日海关总署发布62号公告,并要求自2010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
具体内容如下:
1、为便于加贸企业及报关企业按照《税则》准确申报,方便货物通关,海关总署陆续依据《税则》目录制定和发布了本国子目注释。
2、根据《税则》转换、相关标准更新以及技术发展等情况,总署将已公告本国子目注释对照转换为2010年版,同时调整了部分《税则》本国子目注释(详见附件)。
3、该注释作为海关和有关政府部门以及从事与进出口贸易有关工作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进行商品归类的法律依据之一。
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35号/2005年第30号/2006年第51号/2009年第86号同时废止。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统计目录本国子目注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