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82期 2010年< 8月30日-9月6日 > 第3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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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5号(关于实施《加工贸易联网监管进出口商品归并规则(试行)》)
·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6号(全国海关进一步深化分类通关改革工作)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9号(报关单证企业自行暂存和集中代存管理办法)
·黄埔海关凤岗办事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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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工贸易手册到期提醒的通告(201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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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
·南沙海关见证保税港区成长 封关运作满周岁优势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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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9号
【财税】  
·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的公告
·深圳市蛇口地税开具七千份个税完税证明
·免抵退税所需的2010年9月的汇率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外经】  
·扶持四类企业助推转型升级
·我国对欧盟首次发起反补贴调查
·电子商务公司向小额外贸订单转型
·我局向市政协报告来料加工企业转型情况
·外汇局修订外汇管理行政许可项目 规范涉汇行政许可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政策试点的通知
·珠三角金融改革目标为跨境商贸结算提供后台服务
【报道】  
·海关税收总额今年将首次突破万亿

·东莞凤岗海关税收突破10亿元 创历史新高
·出口贸易超预期增长 “中国制造”挺过最艰难时期
·广东工商施行抽检新法“连坐极刑”威慑生产缺陷商品企业 一件商品不合格同款商品全下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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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贴牌生产暗藏侵权风险专家提醒企业谨慎接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摩托车头盔等11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总局2010年第89号公告)
·关于明确电子商务平台资助范围及规范团体项目备案手续的通知
·顺德局加强进口种苗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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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贸易壁垒致我国家电出口年均损失500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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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5号(关于实施《加工贸易联网监管进出口商品归并规则(试行)》)

【百思维点评】海关总署于8月24日发布2010年第55号(关于实施《加工贸易联网监管进出口商品归并规则(试行)》)的公告,公布了联网监管进出口商品归并规则,并对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解析如下:
条目
规则内容
归并规则 类型 项目
原规则规定
新规则规定
料件 基本原则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需要选择,海关也可根据监管需要决定。企业料件或成品的料号超过1000项的,可作归并处理。 企业内部管理的料号级商品与电子账册备案的项号级商品之间建立一一对应关系。
主料 一般不归并 不作归并,需建立一一对应关系
非主料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归并:
1、10位HS编码、法定及申报计量单位、商品名称相同,规格型号虽不同但单价相差不大的,可作归并;
2、HS编码、计量单位相同,商品名称不同,但商品属性或用途相近,可替代使用的,可作归并;
3、归并后的料件中属主要料件的商品序号应排前;
4、海关从单耗、贸易管制、征免税、规格型号、单价等方面考虑认为需重点监管的和企业因管理需要不易归并的商品,应不作归并处理;
海关运用加工贸易信息化管理辅助平台实现料号级核销核算的,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归并:
1. 10位商品编码相同;
2. 申报计量单位相同;
3. 中文商品名称相同;
4. 符合规范申报的要求。
其中,根据相关规定可予保税的消耗性物料与其他保税料件不得归并;因管理需要,海关或企业认为需要单列的商品不得归并。
成品 / 成品项号数量超过9999项的,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予归并:
1.10位商品编码相同;
2.申报计量单位相同;
3.商品名称相同。
4.对应物料单耗相同。
其中,涉及特别关税、许可证件管理与不涉及特别关税、许可证件管理的不得归并;涉及单耗标准与不涉及单耗标准的料件成品不得归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予以归并:
1. 10位商品编码相同;
2. 申报计量单位相同;
3. 中文商品名称相同;
4. 符合规范申报的要求。
其中,涉及单耗标准与不涉及单耗标准的料号级成品不得归并;因管理需要,海关或企业认为需要单列的商品不得归并。
适用对象 采用电子账册实施联网监管的加工贸易企业
过渡期限 正在执行的电子账册不符合《归并规则》的,应在2011年12月31日前按《归并规则》向海关申请备案一本新的电子账册。
过渡处理 原电子账册在余料结转到新的电子账册并通过核销后,予以注销。
实施期限
本公告内容自2010年9月1日起实施。
自本公告实施之日起,新的联网企业应按《归并规则》备案、变更电子账册。

【百思维提醒】百思维提醒各联网监管企业,立刻着手做帐册归并的自我审查工作,确定企业现有帐册是否符合海关归并规则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马上进行改善,先完善料号级资料与报关品名的对应关系,再按海关要求备案新帐册,并做好余料结转等事项的规划,确保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实现完整过渡。
    同时,尚未取得联网监管资质的企业,也可以按照联网监管归并规则建立企业内部的物流与关务数据的对应关系,这是做好企业关务管理的基础,也为将来升级成为联网监管企业做好必要的准备。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5号(关于实施《加工贸易联网监管进出口商品归并规则(试行)》)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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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思维《自我核查系统》开发成功
·8月18日《2010年海关业务改革方向及海关库存核查研讨会》
·8月11日《企业关务管理重点暨企业转型关注问题》凤岗关区专场召开
·7月22日《企业关务风险控制方法》专题讲座再次召开
·7月15日《2010年企业关务风险管控重点及最新政策解析》成功开讲
来料转三资的关键在于转型前有序规划
来料成功转型三资的关键点,很多人认为就是领取营业执照,实际是一个误区。如果只是营业执照更换了,但未在转型前进行有序的规划,就可能

会造成企业转型后因经营范围规划不当,造成的经营项目受到限制,剩余料件处理不妥,给企业增加不必要的补税费用,甚至出现因对新财务规定不清楚,被处罚的状况发生。因此,来料转三资首先要考虑的问题是转型中如何保持内部机制的有序运转,确保来料企业的设备、剩余料件、内部物流单证切换等问题得到妥善处理,转型后内部财税、关务操作运作规范。用最低的成本实现最佳的转型效果。费用最少,时间最短,转型风险最低。因此,做好转型前的规划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要规划好转型前的内部准备工作。要成立由副总以上人员领头的转型项目小组,在组织机构上确保各部门各环节之间协调配合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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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6号(全国海关进一步深化分类通关改革工作)

【百思维点评】海关总署于8月30日发布2010年第56号公告,全国海关将进一步深化分类通关改革工作。公告内容概括如下:

序号
条目
办法内容

1

适用范围 所有通过海关通关作业系统(H2000)报关的进出口货物均适用分类通关。
2

实施区域

出口

试点扩大到全国海关开展

进口

在北京、天津、大连、上海、南京、杭州、宁波、福州、厦门、青岛、广州、深圳、拱北、黄埔、江门海关开展试点。
3 交单方式 继续适用的方式 (一)、纸质报关单证有“事后交单”和“现场交单”两种方式。
(二)、涉及许可证件的进出口货物不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
(三)、A类及以上的企业和代理报关企业,可以向注册地海关申请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
(四)、A类及以上企业经注册地海关同意,并与海关、电子口岸签订协议书后,可在全国试点海关范围内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
(五)、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的企业应当自货物放行之日起10日内到海关办理交单验核等相关手续。
新增模式
对分类通关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实行企业单证暂存试点。
4 生效时限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09第33号同时废止。
【百思维提醒】 海关总署2010年第56号公告规定,是在现有分类通关模式上的一次进阶,海关通过对分类通关模式的逐步完善 ,实现有效监管和高效运作的有机统一,促进企业守法自律,形成海关与守法企业的合作伙伴关系,实现海关与企业的双赢。
    值得我们特别注意的是,分类模式的所有优待措施,都只针对A类及以上企业。以分类通关模式发展的速度,彻底推行和取代现有模式指日可待,届时B类及以下企业将面临只能进行有纸有货报关的严格控制,通关工作将需要更长时间、更多精力、更多成本。百思维再次提醒您,有条件申请为A类管理的企业,请尽快向海关提出申请,为企业加快通关速度,降低通关成本,为分类通关的全面推行做好相应的准备。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6号(全国海关进一步深化分类通关改革工作)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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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9号(报关单证企业自行暂存和集中代存管理办法)
【百思维点评】海关总署于8月31日发布2010年第59号公告,报关单证企业自行暂存和集中代存管理办法。
试点办法主要内容:
序号
项目
类别
规定内容

1

暂存原则 /
“规范管理、方便使用、保证安全”
2

试行试点

出口报关单证

全国海关全面开展;

进口报关单证:

上海、南京、青岛、黄埔海关开展。
3 资格申请 / 自愿申请,审核评估,实地验收
4 暂存类型
A类及以上类别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自行暂存”
(在企业注册地主管海关申报的报关单证)
A类及以上类别
报关企业
“集中代存” (暂存其代理的注册地在本关区范围内的A类及以上类别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报关企业主管地海关申报的报关单证。)
5 适用范围 / 不涉及许可证件、不涉及征税、减免税且无需查验的报关单及其随附单证。
6 暂存要求 / (一)、办结海关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理单;
(二)、建立报关单证海关编号与档案号对应关系。
(三)、理单时应使用海关指定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四)、理单后的报关单证应以每册50份单证整理造册,册面上应注明年份、册号、理单号、保管期限(附件1),并打印《理单清单》(附件2)一式3份,一份作为册内首页,一份单独整理装订保管,一份定期装订成册,报送主管地海关单证管理部门存档。
7 海关检查 年入库量达1万份及以上的 主管地海关必须每年对其单证管理状况进行检查
未达1万份的暂存企业 主管地海关应不定期实施抽查
8 存放要求 / (一)、有专门设施集中存放报关单证;
(二)、应装有防盗门和铁栅栏窗,配备灭火器具,符合防火、防盗、防鼠(虫)及防潮等要求。
(三)、专人负责报关单证的理单、归档、保管、接待查阅和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单证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四)、单证一经入库,不得更换。
(五)、企业单证管理人员须经主管地海关单证管理部门培训后上岗。
9 保管期限 / 自办结完海关手续之日起保存5年
附件:1.报关单证企业自行暂存和集中代存管理办法(试行)
      2.报关单证企业自行暂存和集中代存准入条件和验收标准(试行)
【百思维提醒】“单证暂存”模式是分类通关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将更加提高通关效率,降低企业通关成本,实现关企和谐共赢。
     随着分类通关工作的全面展开和不断深化,A类及以上企业可以享受有纸提前报关、无纸事后交单模式及无纸“单证暂存”模式,而B类及以下企业只能适用有纸有货报关,将要面对通关效率上的瓶颈。同时,作为海关风险监管的重心,日常通关的被稽查力度也会日益加大,此消彼长,极大地拉开了两类企业间的距离,B类企业升级已经刻不容缓。
     如在这方面您有疑问,请与百思维联系,电话:0769-22387705,我们将会有专业顾问为您解答。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9号(报关单证企业自行暂存和集中代存管理办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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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海关凤岗办事处通知
【百思维点评】大朗镇外经办于9月3日发布通知,提醒企业在凤岗办事处报关时,注意以下事宜:
1、由9月20日起,报关时需提供一式两联的装箱明细清单。
2、为规范进出口企业申报行为,请各企业对照《黄埔海关重点商品规范申报要求》中的申报要素向海关申报并填写报关单。(黄埔海关2010年第5号公告)
3、关于删单重报业务:先删单后重报(在海关网报关单状态栏查询报关单,有显示“已删除”,然后才可以进行重报。否则海关将记5分)
咨询电话:87752432
【百思维提醒】企业应特别注意各海关通关现场公告栏的最新规定,避免无意识的违规行为。
百思维提醒您:向海关申报过程中,任何一处不规范申报或申报错误都会造成报关差错率的加大机率,报关差错率将直接影响企业在海关的管理级别,企业应重视报关差错的管理,并随时掌握企业的差错率,防止差错率超过限定而被降级或者不能升级为A类企业的情况发生。

--【黄埔海关凤岗办事处通知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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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海关关于加工贸易手册到期提醒的通告(2010年9月1日)
   东莞海关于2010年9月1日,对外公布(2010.09.19-2010.09.28)到期核销的电子化手册企业名单,以提醒各企业及时报核。
    各企业应当在手册有效期内办理完毕余料结转、内销征税等所有海关手续,并在有效期三十日内办理核销完手册。核销期(即有效期后三十日内)仅受理核销手续。
附:电子化手册到期提醒名单
核销热线:0769-22005178
传真电话:0769-22005206
电子邮箱:dongguan_hexiao@yahoo.com.cn
【百思维点评】海关请各企业周知并抓紧时间到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百思维提醒】使用百思维软件的客户,请务必在核销前,将所有报关单完整的在百思维系统中录入完毕,以保障核销核算数据准确无误。

【东莞海关关于加工贸易手册到期提醒的通告(2010年9月1日)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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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生命画一片树叶 】

   美国作家欧.亨利在他的小说《最后一片叶子》里讲了个故事:病房里,一个生命垂危的病人从房间里看见窗外的一棵树,在秋风中一片片地掉落下来。病人望着眼前的萧萧落叶,身体也随之每况愈下,一天不如一天。她说:“当树叶全部掉光时,我也就要死了。”一位老画家得知后,用彩笔画了一片叶脉青翠的树叶挂在树枝上。 最后一片叶子始终没掉下来。只因为生命中的这片绿,病人竟奇迹般地活了下来。

【温馨提示】温馨提示:人生可以没有很多东西,却唯独不能没有希望。希望是人类生活的一项重要的价值。有希望之处,生命就生生不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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