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条目 |
规则内容 |
| 归并规则 |
类型 |
项目 |
原规则规定 |
新规则规定 |
| 料件 |
基本原则 |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需要选择,海关也可根据监管需要决定。企业料件或成品的料号超过1000项的,可作归并处理。 |
企业内部管理的料号级商品与电子账册备案的项号级商品之间建立一一对应关系。 |
| 主料 |
一般不归并 |
不作归并,需建立一一对应关系 |
| 非主料 |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归并:
1、10位HS编码、法定及申报计量单位、商品名称相同,规格型号虽不同但单价相差不大的,可作归并;
2、HS编码、计量单位相同,商品名称不同,但商品属性或用途相近,可替代使用的,可作归并;
3、归并后的料件中属主要料件的商品序号应排前;
4、海关从单耗、贸易管制、征免税、规格型号、单价等方面考虑认为需重点监管的和企业因管理需要不易归并的商品,应不作归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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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运用加工贸易信息化管理辅助平台实现料号级核销核算的,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归并:
1. 10位商品编码相同;
2. 申报计量单位相同;
3. 中文商品名称相同;
4. 符合规范申报的要求。
其中,根据相关规定可予保税的消耗性物料与其他保税料件不得归并;因管理需要,海关或企业认为需要单列的商品不得归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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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品 |
/ |
成品项号数量超过9999项的,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予归并:
1.10位商品编码相同;
2.申报计量单位相同;
3.商品名称相同。
4.对应物料单耗相同。
其中,涉及特别关税、许可证件管理与不涉及特别关税、许可证件管理的不得归并;涉及单耗标准与不涉及单耗标准的料件成品不得归并。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予以归并:
1. 10位商品编码相同;
2. 申报计量单位相同;
3. 中文商品名称相同;
4. 符合规范申报的要求。
其中,涉及单耗标准与不涉及单耗标准的料号级成品不得归并;因管理需要,海关或企业认为需要单列的商品不得归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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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对象 |
采用电子账册实施联网监管的加工贸易企业 |
| 过渡期限 |
正在执行的电子账册不符合《归并规则》的,应在2011年12月31日前按《归并规则》向海关申请备案一本新的电子账册。 |
| 过渡处理 |
原电子账册在余料结转到新的电子账册并通过核销后,予以注销。 |
实施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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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内容自2010年9月1日起实施。
自本公告实施之日起,新的联网企业应按《归并规则》备案、变更电子账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