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思维点评】 2011年1月12日,海关总署发布2011年第2号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进口直接用于加工出口产品而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掉的、数量合理的触媒剂、催化剂、磨料、燃料,海关按保税方式进行监管。
【百思维提醒】 2011年第2号公告的出台,标志着加工贸易企业直接进口用于加工出口产品的触媒剂、催化剂、磨料、燃料自用消耗性材料,自2011年3月1日始,可以采用保税物料的方式向海关申请备案,这种备案方式帮助企业可以降低运作成本。注:按照黄埔海关2007年第15号公告要求,加工贸易企业进口的消耗性物料除按规定可以给予保税备案外,一律不得纳入加工贸易手册进行监管,应照章征税。 [——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2号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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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转型升级过程中涉及经营范围变化的问题处理 问题描述:转型升级的企业,原来料厂的环保评估报告经营范围与新成立三资企业的经营范围不同,新成立的三资企业是按实际经营范围申报,还是按来料厂范围申报,各有何利弊? 注:对于环评上有记录企业有废水、废气排放的污染性企业,审批部门要求新三资的经营范围和产量必须与原来料厂环评报告登记的主要产品和产量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