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思维点评】 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第195号令)已于2010年12月5日正式施行,为确保195号令的顺利实施,海关总署于2010年12月31日发布了2010第93号公告,并于发布之日施行,分别就195号令中提到的加工贸易货物抵押、分开管理和存放场所、外发加工及经营企业的注册登记问题进行了明确。公告内容如下: 一、关于《办法》第七条加工贸易货物抵押问题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抵押手续: 1.抵押影响加工贸易货物生产正常开展的; 2.抵押加工贸易货物或其使用的保税料件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的; 3.抵押加工贸易货物属来料加工货物的; 4.以合同为单元管理的,抵押期限超过手册有效期限的; 5.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抵押期限超过一年的; 6.经营企业或加工企业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的; 7.经营企业或加工企业因为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更多内容请点击]
【百思维提醒】 百思维2010年第40期每周汇对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总署第195号令)进行了详细解析,并与原113号令、168号令进行了比对。此次总署发布的2010年第93号公告,是对195号令的进一步完善和补充,对加工贸易货物的抵押、保税非保税货物的分工管理、外发加工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范。广大加工贸易企业应及时了解海关的监管方向,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减少海关核查风险...... [—— 海关总署2010年第93号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