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思维点评】 2010年12月3日,海关总署发布了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5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商品归类决定(世界海关组织2009至2010年商品归类决定)》。商品归类决定自2010年12月3日起实施,本次公告涉及了: 分割鸡肉、干茶花、南瓜子(西葫芦 南瓜属)、含低芥子酸菜籽油的制品、配制品、含酒精饮料、聚乙二醇干扰素α-2a(INN)、聚乙二醇干扰素α-2b(INN)、聚氨酯发泡胶(填充泡沫)、氢化及经组织改良处理的加州希蒙得木种子油、螺纹锁固剂、修正带(双轴式)、植物营养液、管状带盖容器、定量滴管、机动车刹车系统皮碗、针织足球守门员运动衫、彩弹球裤(长裤)、单冷型压缩式分体空调机室外制冷单元、冷暖两用型可逆压缩式分体空调机室外制冷单元、用于专业熨烫操作的熨烫机、矩形熨烫台、功率模块、电源分配单元、多用途四轮机动车、一次性毯、装在盒中供零售的设备(视频游戏机)31项商品。
【百思维提醒】 生产上述相关产品的企业应注意商品归类是否正确,按要求作正确归类,避免因归类错误造成通关风险。 [——海关总署2010年第75号公告关于部分商品商品归类的决定 全文]
问题:企业同时生产内外销,但内销产品一般贸易及国内购买时,归并名称与外销不相同及国内购买部分开发票时无报关名称,且内销产品未在海关备案单损耗,海关核查时如何向海关举证内销产品耗用? 回复:一、企业内外销单据从订单、生产工单、采购单、材料入库单、领料单、成品入库单、成品出货单等相关单据需区分单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