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77期 2010年< 7月26日-7月31日 > 第2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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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决定 的解读
·商务部痛下决心新规逼加工贸易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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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国务院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决定 的解读
  【百思维点评】2010年3月2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72号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决定》针对近年来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五个方面对2003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95号令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修订,进一步完善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法律制度,为继续提升中国海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
  其主要内容详见下表: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决定 全文】
条例序号 原《决定》规定 新《决定》规定 修改原因 适应
第一条、关于变更、注销知识产权备案的规定。 涉及两个修改内容: 1、关于需要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情形。 备案知识产权的情况发生改变的才需要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知识产权备案情况发生改变的也应当需要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原规定只有备案的知识产权本身的情况发生改变了的,才需要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但实际上备案申请中的许多内容,如权利人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知识产权许可使用状况等,也都严重影响着海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其中任何一项内容发生了变化,知识产权权利人都应当有义务及时告知海关。 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除了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本身发生改变的需要及时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外,权利人及其联系方式、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情况等发生改变的,也应及时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备案的手续。
2、关于不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法律后果。 原《条例》只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及时向海关总署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但没有规定不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容易造成知识产权权利人怠于履行有关义务的情形。 在《条例》第十一条增加了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给他人合法进出口或者海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影响的,海关总署可以根据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撤销有关备案,也可以主动撤销有关备案。 为减少知识产权权利人不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给合法货物的正常通关造成延误的情况,确保海关在口岸通关压力不断增加的形势下实现“管得住、通得快”的监管目标,避免因权利人不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给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造成消极影响,督促知识产权权利人积极履行法律义务。 如果知识产权备案的情况发生了改变,而知识产权权利人未依照规定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如有证据表明给他人合法进出口或者海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影响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撤销有关备案,海关总署也可以依职权主动撤销有关备案。
第二条、关于申请财产保全裁定的法律依据问题。 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只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在起诉前就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措施。 《决定》在《条例》第二十三条的法律依据中增加了“或者其他有关法律”,以增强该条规定的适用性。 考虑到目前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依据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还应当依据其他有关实体和程序方面的法律规定。 在起诉前就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措施时适用。
第三条、关于权利人撤回保护申请的规定。 在海关执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知识产权权利人希望向海关提出撤回扣留侵权货物申请的情况,但原《条例》没有明确海关对此应当如何处理。 在《条例》第二十四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规定“在海关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为侵权货物之前,知识产权权利人撤回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的”,海关应当放行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 考虑到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权利人对涉嫌侵权的货物有追认授权的权利,因此,海关在执法实践中原则上应当允许权利人撤回扣留申请。 根据该修改,知识产权权利人在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有权在海关作出货物构成侵权的认定结论前,撤回其向海关提出的扣留货物的申请,海关在此期间接到权利人撤回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的,应当放行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同时,为了防止权利人滥用撤回申请的权利,影响行政执法秩序或者损害收发货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权利人在海关作出货物构成侵权的认定结论后提出的撤回申请,海关将不予接受。
第四条、关于拍卖侵权货物的规定。 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了海关处理没收的侵权货物的方式及顺序,根据该规定,不管是进口或者出口的侵权货物,不管货物侵犯的是商标专用权、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还是侵犯专利权,海关都可以依序采取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或者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销毁等处置措施。 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依法拍卖后增加“但对进口假冒商标货物,除特殊情况外,不能仅清除货物上的商标标识即允许其进入商业渠道”。 而《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第四十六条规定“海关处置没收的进口的假冒商标货物,除非例外,仅仅将侵权商标清除不足以使其进入商业渠道”,即对进口的假冒商标货物进入商业渠道问题,TRIPS也作了限制性要求。 今后海关在处置其他侵权货物时,仍可以依序采取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或者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销毁等处置措施。对于拍卖进口假冒商标的货物,海关将继续采取严格的限制条件。
第五条、关于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出境侵权物品的处理问题。 《条例》第二十八条“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并侵犯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知识产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 改为“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并侵犯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知识产权的,视为侵权货物。” 为明确海关对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出境侵权物品的处理程序和法律责任。 适用:根据该修改,对于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出境的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侵权物品,海关将适用针对进出口侵权货物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程序,即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需要权利人提出申请。如涉及的知识产权已在海关总署备案,海关可以采取主动依职权保护措施,经海关调查认定货物构成侵权的,海关除没收侵权货物外,还将对当事人处于货物价值3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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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  
·东莞市外经贸局 关于填报授权书的通知
·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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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痛下决心新规逼加工贸易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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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痛下决心新规逼加工贸易转型
  【百思维点评】2010年7月20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商务部正在会同有关方面细化“转变外贸发展方式的指导意见”的相关政策措施。该指导意见包括了“四个提高”、“四个优化”、“六个协调”等多方面内容,彰显了国家“调机构”的决心。
  “四个提高”:提高商品质量、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提高外贸发展协调性、提高国际贸易规则制定的参与能力;
  “四个优化”:优化主体结构、优化商品结构、优化市场结构和优化贸易结构;
  “六个协调”:促进进口贸易与出口贸易、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外贸与投资、外贸与内贸、多种所有制主体之间、东部与中西部的协调发展”
  外贸的结构调整尤其是加工贸易转型的重启无法避免。主要表现为:
  1.从2010年7月15日开始,迫于减排压力,国家取消了部分钢材、化工产品、有色金属加工材等六大类“两高一资”(高污染、高能耗、资源型)产品的出口退税。
  2.与出口退税下调政策配套的还有加工贸易禁止目录的扩大。此次退税调整涉及的六大类产品将被纳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不再享受进出口保税的优惠,且这一政策出台的时间点也在逼近。
  3.占全国大多数的民营资本加工贸易企业,能否顺利完成从低端向中高端产品生产的转型,也是加工贸易升级的关键。
  据了解,近两年,广东一直在争取政策调整的主动权,并成为“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试点省”。而《珠三角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中也明确要将广东建设为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示范区。
  此前考虑到金融危机影响而不得不暂时搁置的加工贸易类调整,也在今年上半年开始在广东省逐渐恢复。广州、深圳、东莞、佛山、惠州、中山6市被定为加工贸易转型的试点城市。
  早在2009年末,广东省省长黄华华在全省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现场会就定下了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时间表——2012年基本完成省内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来料加工企业不停产转型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企业或者其他类型企业;到2020年率先基本实现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加工贸易企业基本实现从贴牌生产、委托设计向自主品牌转型,ODM(原始设计商)、OBM(自有品牌生产商)比重达70%以上,加工贸易内销额较2008年实现翻番。
  【百思维提醒】
  1、加工贸易转型如火如荼的在各地进行着,政府已出台的各种调控政策和转型的鼓励措施,给转型的企业带来了实实在在的优惠。东莞市外经贸局与市财政局再次补充并发布“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通知”,在原有对转型企业优惠的基础上,有了更多的优惠和更明确的实施指引。其优惠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结束,请广大加工贸易企业抓紧时间,选择最佳的转型升级时机,以求获得更多的资助。
  2、加工贸易升级转型是个长期的系统工程,请各企业在转型前一定要做好各项事务的整体规划(链接转型前规划文章),为转型最终获得成功打下良好的基础。如您在准备转型或在转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请致电百思维企业转型升级实施小组:0769-22468671 FAX:0769-22389160,有专业的顾问为您解决问题。
--【商务部痛下决心新规逼加工贸易转型  全文】
东莞海关关于加工贸易手册到期提醒的通告(2010年7月29日)
  东莞海关于2010年7月29日,对外公布(2010.08.19-2010.08.28)到期核销的电子化手册企业名单,以提醒各企业及时报核。
  各企业应当在手册有效期内办理完毕余料结转、内销征税等所有海关手续,并在有效期三十日内办理核销完手册。核销期(即有效期后三十日内)仅受理核销手续。附:电子化手册到期提醒名单
  核销热线:0769-22005178 传真电话:0769-22005206 电子邮箱:dongguan_hexiao@yahoo.com.cn
  【百思维点评】海关请各企业周知并抓紧时间到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百思维提醒】使用百思维软件的客户,请务必在核销前,将所有报关单完整的在百思维系统中录入完毕,以保障核销核算数据准确无误。
--【东莞海关关于加工贸易手册到期提醒的通告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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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远的坐票】
  有一个人经常出差,经常买不到对号入坐的车票。可是无论长途短途,无论车上多挤,他总能找到座位。 他的办法其实很简单,就是耐心地一节车厢一节车厢找过去。这个办法听上去似乎并不高明,但却很管用。每次,他都做好了从第一节车厢走到最后一节车厢的准备,可是每次他都用不着走到最后就会发现空位。他说,这是因为像他这样锲而不舍找座位的乘客实在不多。经常是在他落座的车厢里尚余若干座位,而在其他车厢的过道和车厢接头处,居然人满为患。他说,大多数乘客轻易就被一两节车厢拥挤的表面现象迷惑了,不大细想在数十次停靠之中,从火车十几个车门上上下下的流动中蕴藏着不少提供座位的机遇;即使想到了,他们也没有那一份寻找的耐心。眼前一方小小立足之地很容易让大多数人满足,为了一两个座位背负着行囊挤来挤去有些人也觉得不值。 他们还担心万一找不到座位,回头连个好好站着的地方也没有了。与生活中一些安于现状不思进取害怕失败的人,永远只能滞留在没有成功的起点上一样,这些不愿主动找座位的乘客大多只能在上车时最初的落脚之处一直站到下车。
  【温馨提示】自信、执着、富有远见、勤于实践,会让你握有一张人生之旅永远的坐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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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外经贸局 关于填报授权书的通知
  【百思维点评】2010年7月22日,东莞市外经贸局发出关于填报企业数据查询授权书的通知,要求东莞市各镇区的企业填写《授权书》,供外经贸局向黄埔海关查询东莞市企业进出口明细之用。具体做法如下:
  1.填报企业:三资、来料加工企业以及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民营企业。
  2.填报方法:在附件的《授权书》上填写企业名称、海关编码,并由企业授权代表签名,盖公章后交回镇(街)外经办即可。详细见全文
--【东莞市外经贸局 关于填报授权书的通知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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