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思维点评】
2011年3月1日,海关总署发布2011年第11号,关于《海关签发流动证明(东盟原产地证明)的有关事宜公告》,并从2011年3月1日起实施。具体内容如下:
(一)流动证明:指原产于东盟成员国的货物经过我国关境运往中国-东盟自贸区其他成员国时,我国海关根据东盟国家签证机构签发的中国-东盟自贸区项下原产地证书(FORM E)而签发的、用于证明所涉货物具备东盟国家原产资格的证明文件。
(二)申请签发“流动证明”所需的条件:
1、原产于东盟成员国的货物经过我国关境运往中国-东盟自贸区其他成员国;
2、该货物始终处于海关监管之下,除了装卸、搬运外,未作其他加工或者处理;
3、申报该货物进入我国关境的收货人同时是申报该货物离开我国关境的发货人;
4、申报该货物离开我国关境的发货人向海关提出电子或书面签发申请。
(三)申请“流动证明”所需单证(货物出口前申报):
1、如实、完整填写的流动证明申请书(格式见附件2);
2、东盟原产国签发的有效原产地证书正本;
3、出口货物的商业发票、合同、提单等证明文件;
4、直接证明货物始终处于海关监管之下的单证,如报关单、备案清单等;
5、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四)《流动证明申请书》的填写:
1、按申请书的背页要求填写;
2、第1页的各项栏目用中文填写,第2页的各项栏目用英文填写。
[—— 海关总署2011年第11号关于《海关签发流动证明(东盟原产地证明)的有关事宜公告》 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