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思维点评】
2011年3月14日,海关总署发布2011年第17号公告,就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业务及电子支付系统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电子支付系统构成方式
1)由海关业务系统、中国电子口岸系统、商业银行业务系统和第三方支付系统等四部分组成的进出口环节税费缴纳的信息化系统。
二、电子支付业务范围:
1)电子支付系统可以缴纳进出口关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进口环节代征税、缓税利息、滞纳金、保证金和滞报金。
三、商业银行和进出口企业参与电子支付业务的办理条件。
1)参与网上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办理条件如下:
(一)经银监会批准成立,并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二)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和《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的规定,没有出现挪用、滞压海关税款等情事;
(三)同意使用电子签名技术,并承认税费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
(四)与中国电子口岸、第三方支付公司签订电子支付三方合作协议;
(五)符合海关网络连接、数据传输、信息安全等相关技术要求,以及有关系统安全运行维护管理规范;
(六)通过海关总署组织的技术联调测试和业务功能测试;
(七)符合海关总署其他相关规定。
2)参与网上支付业务的进出口企业,办理条件如下:
(一)中国电子口岸的入网用户,取得企业法人卡及操作员卡,具备联网办理业务条件;
(二)符合海关总署其他相关规定。
附件: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业务操作规范
[——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17号关于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业务有关事项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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