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思维点评】
日前,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关于来料加工企业转型为法人企业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1〕66号),就备受关注的来料加工企业不作价设备出资方式转入三资企业,在2011年6月30日后是否可以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有了明确结果:
1、优惠期延长至2012年12月31日
在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来料加工企业依外商提供的全部不作价设备作为投资设立法人企业的,或在2009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将该企业全部不作价设备作为投资整体转入同一投资方已设立的法人企业的,准予对其在2008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经办理了加工贸易备案、并且在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申报进口尚未解除海关监管的不作价设备,免予补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不作价设备的海关监管年限可连续计算。
2、明确对2009年6月30日前转入法人企业的不作价设备作为投资额
在2008年9月9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已由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来料加工企业整体转型为法人企业的,对已结转到法人企业但尚未解除海关监管的不作价设备,准予其作为投资处理,免予补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不作价设备的海关监管年限可连续计算。
【百思维提醒】
此次国家各部委联合发布的66号公告,是扶持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针对因各种问题导致未能在2011年6月30日前完成不作价设备结转的来料加工企业,无疑是一个利好的消息。为还未转型或正在转型中的企业,顺利完成转型工作提供了重要保障和信心。
百思维也再次提醒未转型的来料加工企业,切勿再失良机,务必抓住当前有利时机,尽快进行来料加工转型三资企业。百思维在过去的几年里,已成功辅导多家来料加工企业就地不停产转型,如企业需要这方面的帮助,请与百思维顾问部联系,电话:0769-22387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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