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报核前申报单耗管理办法 |
申请条件 |
1、因生产工艺原因,无法在成品出口前申报实际单耗的;
2、企业内部管理规范,能够妥善保存可反映其生产实际单耗的相关资料,如生产BOM表、工艺流程图、排料图,工料单,配料表,质量检测标准等相关资料,能保证海关在成品出口后核查、核定单耗的;
3、企业内部留存的相关资料应与成品出口报关单形成对应关系,生产过程中料号级的成品与出口报关单中经过归并后的项号级成品应建立对应的关联关系;
4、企业配合海关进行单耗核查、核定的。 |
申请时间 |
企业应在合同备案前进行申请 |
申请资料 |
1、《加工贸易企业报核前申报单耗申请审批表》(附表);
2、企业生产工艺流程说明及企业内部管理流程;
3、能够按要求留存并提供可反映其生产实际单耗的相关资料,同意配合海关进行单耗核查、核定的书面报告。 |
单耗备案的时间 |
经海关审批同意报核前申报单耗,企业应在合同备案时进行单耗备案,在合同备案的同时应将单耗申报环节勾选为“报核前”。 |
单耗申报的时间 |
企业应在全部成品出口完毕后、合同报核前向海关进行单耗申报。 |
单耗申报所需资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申报单》;
2、经海关审批同意的《加工贸易企业报核前申报单耗申请审批表》。 |
二、海关事务协调员制度 |
企业与协调员沟通的方式 |
1、企业通过关企服务信息平台、海关服务专线电话或以书面形式向协调员反映办理海关业务过程中的疑难问题。有急办特殊情况的,企业联系人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反映。
2、海关可应属地管理企业邀请,派员参加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会议,提供海关政策法规咨询服务。 |
协调员对企业问题的处理方式 |
1、建立服务登记档案;
2、就企业反映的疑难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核实情况、协调解决;必要时,可提请办公室或相关职能部门召集联席协调会议研究解决,并根据需要邀请企业参加会议;
3、对重大疑难问题,协调员应当及时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合理化解决建议,供相关职能部门和隶属海关决策参考;
4、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属地管理企业。 |
三、就地使用报关单预录入系统管理办法 |
报关单预录入系统 |
中国电子口岸预录入系统QuickPass电子系统(以下简称QP系统)。 |
权限审核及协议签订单位 |
黄埔海关机关服务中心,服务协议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前一个月申请续约。 |
QP系统安装单位 |
中国电子口岸黄埔数据分中心,或海关认可的技术服务单位 |
集成通申报报关单费用 |
仅26元/份(超出5项不收费)
(报关行代打38元/元、超出5项货物加收拖单费25元/份) |
友情提示:百思维是海关认可的技术服务单位,可为企业提供签订QP协议、安装QP系统、培训、咨询及日常技术维护等工作。如您有安装QP的需要,可与我公司联系,联系电话:0769-890288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