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思维点评】
备受企业关注的进口设备“先征后返”政策有了最新动向,2011年8月31日,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部分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情况检查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商办资函[2011]979号),决定对2002年至2007年的部分进口设备已征税部分进行返还,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一、申请退税的条件
1、在2002年10月1日至2007年11月30日期间设立或增资,属《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享受进口设备税收先征后退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
2、产品必须100%出口,深加工结转不享受;
3、设备在2007年12月31日前已进口;
4、通过商务、海关、国税、财政等部门的核查。
二、核查的流程及时间要求
1、商务主管部门通知企业于2011年9月30日前将2011年以前核查期各年度产品出口情况核查表(以下简称核查表,见附件1)一式四份及申请退税企业缴税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请随附光盘)报送当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2、商务主管部门于12月31日前将加盖当地海关、国税局、财政专员办印章的核查表反馈给企业三份,同时将准予退税企业有关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报商务部,并将汇总表抄送当地相关部门;
3、经核查情况属实的企业,向纳税地海关申请办理有关进口设备所征税款的返还手续。
三、根据商资发[2006]第1号文件的规定,调查期限具体起止日期为:
1、2002年10月1日前已设立并已投产,2002年10月1日后需继续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设备的“产品全部出口企业”,调查期限为2002年10月1日起至企业投产后5年止。企业投产时,尚未实际投入生产使用的进口设备的调查期限,为该进口设备实际投入生产使用之日后5年止。
2、2002年10月1日前已设立但尚未投产,2002年10月1日后需继续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设备的“产品全部出口企业”,调查期限为自企业投产之日起公历年度5年。如投产之日在当年9月1日以后的,核查期限从下一年度1月1日起计算。
3、2002年10月1日以前设立,2002年10月1日以后不再进口设备的“产品全部出口企业”,调查期限为自2002年10月1日起至企业投产5年止。
四、返还时间及标准
核查一年且符合规定的,可申请返还已缴纳税款的20%;核查两年且符合规定的,可申请返还已缴纳税款的40%;依此类推,5年内将已征税款全部返还给企业。
【业务背景】
2002年9月,财政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等部门联合发出了《关于调整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46号,自2002年10月1日起,“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项下进口设备,一律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自项目投产之日起,由外经贸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核查小组,对产品直接出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期5年。经核查后如情况属实,每年返还已纳税额的20%,5年内全部返还。该政策执行至2007年12月时进行了较大的调整,财政部、海关总署发布了2007年第42号文件,自2007年12月1日起,“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项下进口设备一律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自200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免税或先征后返政策。
【百思维提醒】
针对设备“先征后返”的问题,近年来部分企业一直非常关注,期间也于政府部门进行过多次沟通,但由于存在诸多方面的原因,已征税款至今未返还给企业。此次[2011]979号的发布,是政府各部门积极推进“先征后返”政策有效落实的具体举措。
符合上述退税条件的企业,应抓住此次税款返还的时机,认真查看相关文件,确认本企业所属调查期限的时间范围,同时按要求准备调查期限内的相关资料,主动联系商务、海关等部门,尽快办理具体的退税手续,享受国家税收返还的优惠措施。
[—— "先征后返"进口设备(2002年至2007年)开始退税了!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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