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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2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就百思维公司诉新盛通公司侵犯著作权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新盛通公司抄袭百思维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已侵犯百思维公司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至此,纷扰百思维公司一年多的侵权案件宣告最终结束,百思维公司先后赢得东莞中院一审判决和广东高院二审终审判决,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使侵权者最终受到法律的审判和制裁。
由于著作权侵权案件本身具有取证难度大,知识技术要求高,损失数额难于判断的特性,再加上新盛通公司在诉讼期间不断提出干扰案件正常审理的证明材料,导致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过程跌宕起伏,耗时很长。在漫长的诉讼过程中,百思维公司本着捍卫自身知识产权合法权益的坚强信念,不断地针对新盛通公司提出的种种辩解理由和虚假材料,排除万难,多方收集证据,逐一批驳对方提出的种种混淆事实和材料的观点。咨询专家,走访客户,寻找证人证言,确保百思维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强有力的证据链。虽然过程曲折,一时间也令众多关心百思维发展的机构和企业陷入迷局,但功夫不负有心人,在大量的事实和证据面前,东莞中级法院和省高级法院的法官拨开重重迷雾,去伪存真,最终使案件事实真相大白。据此作出新盛通公司侵权成立的正确判决,维护了百思维公司依法所享有的著作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