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所在镇区外经部门申报自查情况。
二、凭外经部门审核通过的《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自查情况申报表》和自查报告,到东莞海关保税监管外勤一科(二楼右侧)办理自查申报登记审核。
三、凭外勤一科开具的业务联系单,到东莞海关保税监管内勤二科(三楼右侧)办理内销征税和溢余料件补登等相关手续。
四、对应自查申报事项,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库存短少直接在现执行合同办理料件内销征税手续(需申请料件内销批准证),系统中可直接抵扣进项料件数量;
2、库存盈余属于已核销合同料件溢余的,应在现执行合同中办理溢余料件补登记手续; 属于已核销合同料件溢余的,如现执行合同中已无此项料件备案的,可以后续补税方式(报关单贸易方式为‘9700’)办理料件征税手续(无需申请内销批准证);
3、库存残次品、不良品属于在执行合同产生的残次品,不良品,应按对应原材料项号、数量在现执行合同中办理料件内销征税手续(需申请内销批准证)属于已核销合同,(追溯至前几年合同的)产生的残次品、不良品的,可按折算原 |
材料数量在现执行合同中按照溢余料件先办理补登记手续,再办理料件内销征税手续(需申请内销批准证),如现执行合同已无此项料件备案的,应以后续补税方式办理料件征税手续(无需申请内销批准证)。
五、办理加工贸易料件内销征税手续由内勤二科11号窗口受理。企业应向海关提供以下单证:
1、加工贸易料件内销批准证;
2、加工贸易料件征税联系单;
3、料件原进口报关单复印件;
4、进口料件实际买卖成交合同、发票;
5、涉及许可证件管理的(监管条件为‘7’或‘A’),还需提供相应许可证件;
6、涉及实施反倾销措施的,需提供料件原产地证明及原厂商发票;如确属无法提供原产地证或原厂商发票的,需书面说明无法提供的原因,并声明‘自愿按照有关规定,参照最高税率缴纳反倾销税’。
7、料件备案合同复印件。
六、办理加工贸易溢余料件补登记手续时,应向海关提供料件原进口报关单一式三份,由内勤二科14号窗口受理。
七、缴纳税款后应及时到办理税单核注手续,提供内销征税报关单和税单复印件两份,右上角注明‘自查申报’字样,由内勤二科12号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