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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东外经贸函[2009]113号:关于组织东莞外贸企业参加阿里巴巴电子商务推广活动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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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思维点评】为推动东莞外贸企业普及应用电子商务开拓国际国内市场,帮助企业运用电子信息技术抢抓订单,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打造“东莞制造”电子商务品牌,东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与阿里巴巴共同签署应用电子商务开拓市场合作框架协议,举办主题为“新经济 新格局 共赢2010年”的应用电子商务推广活动;并于 2009年11月20日发布东外经贸函[2009]113号(关于组织东莞外贸企业参加阿里巴巴电子商务推广活动的通知),通知内容如下: |
1、活动时间:2009年12月9日下午14:00-17:00,时间半天;
2、活动地点: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松山湖凯悦酒店大宴会厅;
3、主要内容:电子商务应用技巧指导;阿里巴巴主题演讲;应用信息化手段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成功经验分享;电子商务体验、政策咨询;
4、参加人员:外贸企业(包括外资企业、民营企业)的管理人员;
5、各镇(街)外经办组织7-10家企业高管人员参会,每家企业1-2人出席,并将参会企业名单(详见附件)于2009年12月6日前以电子邮件报市外经贸局信息技术科,及各镇(街)外经办届时安排一名领队带领企业参会。
6、工作联系人:
信息技术科 罗志稳 黎丽梅 联系电话:22423353 22420006
传真号码:0769-22423352 电子邮箱:xinxi@dgboftec.gov.cn |
| --【东外经贸函[2009]113号:关于组织东莞外贸企业参加阿里巴巴电子商务推广活动的通知 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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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税函[2009]6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
【百思维点评】2009年11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税函[2009]617号,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有关问题的通知。就部分纳税人及税务机关反映目前的90日申报抵扣期限较短,部分纳税人因扣税凭证逾期申报导致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的事宜,通知如下: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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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期限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及相关规定办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海关缴款书,应在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期限内,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税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缴款书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进行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5、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取得2009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原规定执行。 |
注: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
1)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
| 百思维提醒: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缴款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日期,已从原来要求的开具之日起90天调整为180日。请各企业关注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的最新时间调整,根据自身的不同情况按照通知中的指引办理相关手续及操作。 |
| --【国税函[2009]6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