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16日-11月21日 总第4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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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2009年第72号公告:继续对日本、台湾等进口乙醇胺
     征收反倾销税
>   东外经贸函[2009]113号:关于组织东莞外贸企业参加阿里巴巴
     电子商务推广活动的通知
>   国税函[2009]6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
     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有蓓无忧》关务专栏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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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帮助企业度过这次全球性金融风暴危机,经研究决定于2009年11月1日起(以合同电脑系统备案日为准)对我市重点工业企业(以市政度公示为准)的口岸基础设施建设专用资金按80%收取,为期2年。
  特此通知
东莞市口岸局长安分局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计算方法如下:
一、三资、各作各价、进料、一般贸易
  进出口总值(即进口总值+出口总
  值)* 0.5‰*汇率
二、来料加工
  加工费总值*2‰*汇率
三、设备合同
  设备总值*0.5‰*汇率
汇率   港币:0.88    美元:6.83    
     日元:0.07     欧元:8.63
(注:从2009年6月1日起口岸建设资金按90%收取,其中市重点工业企业从2009年11月1日按80%收取,为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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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2009年第72号公告:继续对日本、台湾等进口乙醇胺征收反倾销税
【百思维点评】2009年11月13日,海关总署发布了2009年第72号公告,对2004年11月14日至2009年11月14日,执行的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伊朗、马来西亚、台湾地区和墨西哥的进口乙醇胺征收反倾销税。商务部决定对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在期终复审调查期间,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1、自2009年11月14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美国、马来西亚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乙醇胺,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36号、2008年第7号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2、自2009年11月14日起,终止对原产于伊朗、墨西哥的进口乙醇胺征收反倾销税。
--【海关总署2009年第72号公告:继续对日本、台湾等进口乙醇胺征收反倾销税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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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9日 《东莞日报》-《有蓓无忧》专栏
   文章发布
>  11月6日 市外经贸局电子审批系统培训工作
    正式开始
11月2日 《东莞日报》-《有蓓无忧》专栏
   文章发布
10月30日 《企业如何开展自查申报》凤岗专
   场结束
>  10月27日 中国海关总署等网站转载张总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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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工贸易手册到期提醒的通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72号
 126企业将进驻前海湾保税港区
 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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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地方税局塘厦税务分局办公楼搬迁公告
>  2009年第二批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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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型升级不进则退
 本期哲理故事
  知 足
  有一个人将由地狱投生到人间去,他对阎王说:“如果你要我回到尘世去做人,你须答应我的条件,我才情愿去。”“什么条件呢?”阎王问道。那个人回答道:“ 我要做宰相的儿子,状元的父亲。我要我的家宅的四周有一万亩田地,有鱼池,有各种的果实;我要一个美丽的妻,和一些妖艳的妾,我要她们待我都很好;我要满屋金珠,满仓五谷,满箱银钱,而我自己则要做公卿,一生荣华富贵,活到一百岁。"阎王说:“如果世间有这种人可做,我便自己去投生,不让你去了!”
----摘自林语堂《人生的盛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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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外经贸函[2009]113号:关于组织东莞外贸企业参加阿里巴巴电子商务推广活动的通知
【百思维点评】为推动东莞外贸企业普及应用电子商务开拓国际国内市场,帮助企业运用电子信息技术抢抓订单,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打造“东莞制造”电子商务品牌,东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与阿里巴巴共同签署应用电子商务开拓市场合作框架协议,举办主题为“新经济 新格局 共赢2010年”的应用电子商务推广活动;并于 2009年11月20日发布东外经贸函[2009]113号(关于组织东莞外贸企业参加阿里巴巴电子商务推广活动的通知),通知内容如下:
  1、活动时间:2009年12月9日下午14:00-17:00,时间半天;
  2、活动地点: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松山湖凯悦酒店大宴会厅;
  3、主要内容:电子商务应用技巧指导;阿里巴巴主题演讲;应用信息化手段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成功经验分享;电子商务体验、政策咨询;
  4、参加人员:外贸企业(包括外资企业、民营企业)的管理人员;
  5、各镇(街)外经办组织7-10家企业高管人员参会,每家企业1-2人出席,并将参会企业名单(详见附件)于2009年12月6日前以电子邮件报市外经贸局信息技术科,及各镇(街)外经办届时安排一名领队带领企业参会。
  6、工作联系人:
  信息技术科 罗志稳 黎丽梅       联系电话:22423353  22420006
  传真号码:0769-22423352           电子邮箱:xinxi@dgboftec.gov.cn
--【东外经贸函[2009]113号:关于组织东莞外贸企业参加阿里巴巴电子商务推广活动的通知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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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税函[2009]6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百思维点评】2009年11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税函[2009]617号,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有关问题的通知。就部分纳税人及税务机关反映目前的90日申报抵扣期限较短,部分纳税人因扣税凭证逾期申报导致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的事宜,通知如下: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期限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及相关规定办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海关缴款书,应在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期限内,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税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缴款书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进行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5、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取得2009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原规定执行。
注: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
  1)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百思维提醒: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缴款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日期,已从原来要求的开具之日起90天调整为180日。请各企业关注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的最新时间调整,根据自身的不同情况按照通知中的指引办理相关手续及操作。
--【国税函[2009]6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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