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26日-10月31日 总第40期  访问百思维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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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资讯
关于“H2000减免税后续管理系统”正式运行的公告
【百思维点评】2009年10月26、27日,广州海关、黄埔海关先后发布关于自2009年11月1日起将减免税货物后续管理业务纳入“H2000减免税后续管理系统”管理的公告。内容如下:
  1)纳入H2000减免税后续管理系统管理的业务包括: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结转、退运、异地监管、解除监管、补税、主体变更、年报等后续管理业务及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业务。
  2)对纳入H2000系统管理的后续管理业务,申请单位应填写后续管理业务申请表,并通过中国电子口岸(QP)预录入系统进行相应电子数据的录入,连同其他相关单证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相关后续管理手续,海关审批结束后核发后续管理各种证明(函、通知)文件及其他单证。
  3)纳入H2000减免税后续管理系统管理的减免税货物结转、退运和补税业务,在通关报关环节,其对应的报关单的“备案号”栏目,应当填写相应的后续管理单证的编号,以确保有关后续管理单证在结关后予以自动核销。具体报关填制要求见海关总署2007年第24号公告
  4)减免税后续管理业务的受理地点为减免税申请人所在地主管(审批)海关关税科(综合业务科)。
--【关于“H2000减免税后续管理系统”正式运行的公告 全文】
黄埔海关公告2009年第3号:
关于以外商提供的免税进口不作价设备出资设立外商投资法人企业的公告
【百思维点评】2009年10月22日,黄埔海关发布2009年第3号公告,就2009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来料加工厂,以外商提供的免税进口不作价设备出资设立外商投资法人企业的,对其在2008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办理加工贸易手册备案,且在2009年6月30日及前申报进口的尚处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不作价设备,免予补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关于不作价设备的出资。作为出资的不作价设备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时的申报金额不得高于原进口时的申报价格,可以以减免税的方式转入法人企业并计入法人企业的投资总额;
  2、关于不作价设备的监管年限。有关不作价设备的海关监管年限按原进口放行之日起连续计算。并按属地管理原则,在2011年6月30日前向主管地海关综合业务部门一次性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征免税证明》审批手续;
  3、关于申请备案时的电脑录入及内容。应通过《减免税管理系统》预录入进行减免税备案电子数据申报,录入项目填写要求:
栏 位 填写要求
海关注册编号 外资注册海关编号;
企业名称 升级转型后企业全称;
立项日期与开始日期 外经贸主管部门关于同意来料加工厂转型为外商投资法人企业批准文件日期;
结束日期与执行年限 2011年6月30日;
项目性质(代码) 分别按企业性质(合资、合作、独资)选择录入A、B、C;
投资总额 一次性出资总额;
币制 出资计算币制;
用汇额度及减免税额度(美元) 按设备清单金额与批文金额确定;
征免性质(代码) 国批减免898;
项目批文号 外经贸主管部门关于同意来料加工厂转型为外商投资法人企业批准文件编号;
联系人及电话 企业办理海关业务联系人及电话;
申请人所在地 企业注册地址;
清单录入 税则号、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位、总价、币制等;
  4、关于减免税备案需要提供的单证材料:
  (1)《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备案申请表》;
  (2)外经贸主管部门关于同意来料加工厂转型为外资法人企业批准文件及不作价设备清单(原件),设备清单应与原进口报关单一致,不得变更;
  (3)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外商投资法人企业的营业执照(需提交原件备核,留存签章“与原件相符”复印件);
  (4)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手册及原进口报关单(需提交原件备核,留存签章“与原件相符”复印件);
  (5)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如设备资料等。
  5、关于申请《征免税证明》的填写及所需资料。申报征免性质为国批减免(代码898),监管方式为减免设备结转(代码0500),《征免税证明》备注栏应注明“来料加工厂转型,转自某编号D手册,原进口日期”,并提交以下单证材料;
  (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2)合同、发票以及相关货物的产品资料;
  (3)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6、关于结转报关单的填写及核销手续的办理。外资法人企业和来料加工厂按现行规定分别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在报关单“备案号”栏目分别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和加工贸易手册编号。报关手续办理完毕后,由来料加工厂凭不作价设备结转出口报关单到原备案海关申请办理不作价设备手册核销手续。
百思维提醒:黄埔海关2009年第3号公告是对2009年9月16日海关总署发布的2009年第62号公告,关于“就地转型的不作价设备免予补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中相关问题的具体操作实施指引,它让长期困扰来料转三资不作价设备的问题得到了解决,为加速企业来料转三资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百思维特别提醒企业,目前来料转三资不作价设备的政策期限为2009-7-1~2011-6-30,请需要转型的三来一补企业,尽快在政策期内迅速办理转型手续,以免错失良机。
  --【黄埔海关公告2009年第3号公告 全文】
外经资讯
美商务部初步裁定对我钢产品实施惩罚性关税
【百思维点评】2009年10月27日,美国商务部以中国产的钢绞线和钢格栅板产品存在政府补贴为由,初步裁定对上述两种产品实施惩罚性关税。关税税率分别为:对中国钢绞线产品实施7.53%至12.06%的惩罚性关税,对中国钢格栅板产品实施7.44%的惩罚性关税。
  预计将在明年初美国商务部就两案作出最终裁定。如果上述两机构作出肯定性终裁,美国商务部即可命令海关对相关产品实施反补贴制裁。
  --【美商务部初步裁定对我钢产品实施惩罚性关税 全文】
财税资讯
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百思维点评】2009年10月10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税[2009]115号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决定自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间,对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对内外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具体内容包括:
   一、外资研发中心适用《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免征进口税收,根据其设立时间,应分别满足下列条件:
  (一)对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
  (1)对新设立不足两年的外资研发中心,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
  (2)对设立两年及以上的外资研发中心,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l000万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二)对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二、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内外资研发机构包括:
  (一)《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规定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
  (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号)规定的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
  (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
  --【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全文】
 东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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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思维新闻
11月2日 《东莞日报》11月2日《有蓓无忧》专栏文章发布
10月30日 《企业如何开展自查申报》凤岗专场结束
10月28日 《企业如何开展自查申报》石排专场
10月27日 中国海关总署等网站转载张总文章
10月23日 《企业如何开展自查申报》专题讲座结束
10月22日 百思维与市外经贸局开展篮球比赛
10月12日 东莞日报《有蓓无忧》专栏文章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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