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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黄埔海关、东莞市人民政府联合出台了《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和内销便利化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实施日期:自2009年7月15日至2009年12月31日。重点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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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便利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
1、便利料件、设备处理。
对转型企业,其剩余料件和原进口的加工贸易设备,比照“同一企业”的处理方式,按规定办理剩余料件和设备的结转手续。
2、保留企业管理类别
转型企业可申请保留原企业管理类别,对于AA类来料加工企业申请保留原类别的,须由市政府出建议书,直属海关核准后总署审批。
二、 推动加工贸易内销便利化
1、 便利企业内销。
对加工贸易企业利用不作价设备、产品全部直接出口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开展内销业务的,海关在商务部门出具的《内销批准证》范围内,办理内销的海关手续,相关设备按原减免税优惠政策连续监管,支持企业扩大内销,开拓国内市场。
2、 优化内销审价机制。
海关以企业成交价格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企业应如实申报,对有故意伪报、瞒报嫌疑的,海关将实施价格核查。
3、 扩大内销“集中申报”试点。
允许正在申请或准备申请A类管理的B类企业,在提供有效担保的基础上开展内销“集中申报”,但同时强调未按规范办理内销征税手续的,海关将立即停止资格并实施重点核查。
三、 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1、 申报内容。
(1)保税料件的库存短少和盈余情况;
(2)长期未按规定向海关申报的残次品、边角料、副产品及受灾保税货物情况;
(3)擅自深加工结转、擅自内销、擅自外发加工等未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的情况;
(4)其他应申报处理的情况等。
企业自查申报内容的时间跨度为今年起往前倒推3年,特殊情况下可倒推至企业成立之初。 |
2、 办理程序
包括企业主动申报、外经部门核定及海关处置三种。 3、 处置原则
(1)企业主动申报,海关重点稽核。
对加工贸易企业自愿、主动申请以自查补税和补办海关手续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原则上海关不进行下厂核查,对相关自报事项不处罚,管理类别不调整,但对有瞒报、漏报嫌疑的将实施重点稽查、核查。
(2)加工贸易保税料件库存短少、盈余的处置。
① 库存短少:企业凭外经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按规定向主管海关申请在现执行手册内予以补税。
② 库存盈余:企业向海关申请将盈余料件在现执行手册内恢复监管,再向海关申请办理内销或退运等手续。
③ 合并处理
对加工生产过程中因串料造成部分料件短少、盈余的情况,企业必须向海关如实逐项申报并说明原因,如短少、盈余料件属同一商品,规格、价格相近,功能可替代的,允许企业在现执行手册内互相冲抵、合并核销。
(3)长期未处理的残次品、边角料、副产品、受灾保税货物的处置。
企业应主动如实向海关申报。海关以企业成交价格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对有故意伪报、瞒报嫌疑的,海关对其实施价格核查,如发现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4)未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的处置。
企业主动向海关补办相关手续,主管海关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5)后续处理。
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后,必须按海关的监管规定,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守法自律。 |
百思维提醒:黄埔海关与东莞市政府联合出台的“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和内销的实施方案”,是黄埔海关及东莞市政府为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协助内销、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一大举措,黄埔海关及东莞市政府帮助企业放下包袱、渡过难关、促进企业规范经营、守法自律的良苦用心,希望各企业认真理解方案内容和精神,抓住良好时机,在规定的时间内,积极配合海关及外经相关部门,做好转型、内销工作,做好自我核查,争取将长期困扰企业的遗留问题做一次彻底的了结,为后续更好开展各项关务业务,规范自身管理打下坚实的基础。
如何正确理解这次政策精神,用好政策,帮助企业做好自我核查工作,敬请关注百思维近期相关讲座,我们将为您详细讲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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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和内销便利化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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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明确来料加工企业不作价设备转为法人企业的相关问题 |
【百思维点评】2009年9月16日,海关总署发布2009年第62号公告,就来料加工厂以外商提供的免税进口不作价设备出资设立外商投资法人企业的,对其在2008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经办理了加工贸易手册备案,并且在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申报进口的尚处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不作价设备,免予补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主要内容:
1、由来料加工企业转型为法人企业的,对申请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不作价设备,外商投资法人企业应在2011年6月30日之前一次性向主管海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2、作为出资的不作价设备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时的申报金额不得高于原进口时的申报价格,并且计入外商投资法人企业的投资总额,有关不作价设备的海关监管年限连续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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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来料加工厂以2009年1月1日及以后新备案的不作价设备或者以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备案但在2009年7月1日及以后申报进口的不作价设备出资设立外商投资法人企业,新成立的外商投资法人企业所从事的项目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条目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的,可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办理免征关税的结转手续(原进口时已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结转时不再征收)。
4、《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与报关单填写注意事项:
1)监管方式为:减免设备结转(代码:0500);征免性质为:国批减免(代码89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备注栏须注明“来料加工装配厂转型,转自某编号D手册”。
2)外商投资法人企业和来料加工厂分别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在报关单“备案号”栏目分别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和加工贸易手册编号。
3)来料加工厂不作价设备的核销: 来料加工厂凭不作价设备结转出口货物报关单到原设备手册备案海关申请办理不作价设备手册核销手续。原海关凭上述不作价设备结转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核销手续。
5、法人企业在向海关申请办理不作价设备减免税审批手续时须提供以下单证材料:
1)地市级商务部门关于同意来料加工厂转型为外商投资法人企业的批准文件及经其确认的不作价设备清单(原件);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外商投资法人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需提交原件验核);
3)有关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手册及原进口报关单(原件);
4)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
| 百思维提醒:这是海关总署对来料企业不作价设备转为三资企业投资设备具体执行的重要指引,为来料企业加快转型起到了积极促进的作用。建议准备作来料转三资的或正在做转型的企业,把握好政策和时机,为企业转型提供帮助和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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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明确来料加工企业不作价设备转为法人企业的相关问题 全文】 |
| 海关提醒企业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
【百思维点评】2009年9月25日,黄埔海关凤岗办发出《关于提醒企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通告》,要求辖区内三资企业如发生企业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变更的,应当自批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及时到主管海关企管科办理变更手续,逾期将移交缉私部门进行立案处理。
办理变更手续海关所需资料:
1、《企业注册登记变更申请表》
2、企业申请变更报告(由企业法人代表签章并加盖公司公章)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仅需私营、个体工商户等提交)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限外商投资企业提交)
6、《企业基本信息情况登记表》
7、《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8、工商局核发的《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 |
百思维提醒:企业名称、性质、住所、法人发生变更是企业常需要处理的事务,但在工商等相关部门变更后,往往容易忽略及时到海关办理相关手续。其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署令第127号)对此早有明确的规定。
务必请所有企业重视并自我核查是否有此类状况发生,如有,及时到海关企管科办理相关变更手续,避免逾期被海关立案、处罚,对企业正常进出口运作带来不必要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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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提醒企业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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