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关要闻:海关明确企业擅自外发加工行为罚款幅度 |
【百思维点评】 2009年9月16日,依照《海关总署关于在缉私办案中实施宽严相济和加强理性执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署缉发〔2008〕288号)规定,惠州海关发出了《关于明确企业擅自外发加工行为罚款幅度的通知》。通知明确,企业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保税料件外发加工的,不再区分料件或保税货物恢复监管的时间,只审查涉案货物是否能够恢复海关监管,如能够恢复海关监管,一律科处货物价值1%罚款。
百思维提醒:请企业务必在开展外发加工业务之前,向海关办理相关的业务手续,以免因违规受到不必要的处罚。2009年8月21日,海关总署发布2009年第51号公告及[海关总署H2000外发加工管理系统推广暂行办法] 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外发加工的管理办法。 |
| --【海关明确企业擅自外发加工行为罚款幅度 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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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悉,海关近来针对以个、台等报关单位的出口成品,其单损耗的申报情况,进行了下厂实地核查 |
【百思维点评】 主要核查问题点:1)以个、台为报关单位的成品,单耗中料件以千克为报关单位的,其单耗申报是否超出海关单耗库标准;2)是否有料件耗用的总重量超出成品实际申报重量的状况。
以下为海关要求被核查企业需准备资料清单:
1)《企业基本情况信息普查表》、《企业概况表》;
2)《企业情况报告》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发票购领登记簿》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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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厂房租赁合同或自有自建厂房相关文件复印件;
6)照片一套(1、厂门口连厂名全称厂牌;2、正常工作状态的办公室场所;3、正常工作状态的生产车间;
4、保税原材料及成品仓库;5、国内购买原材料及成品仓库;6、其他需照片记录的场所);
7)现执行合同手册复印件及进出口报关单复印件(进出口报关单复印件需分别制作报关单号、进出口日期、商品编
码、商品名称、数量、金额、征免税性质等项目的明细表,作为封面);
8)《生产能力证明》复印件;
9)厂区布局平面图;
10)物流帐册:(1、进口原材料进出仓帐;2、国内购料进出仓帐;3、成品进出仓帐;4、成品(国内销售)进出
仓帐;5、委托加工、外发加工帐;6、边角(废料)残次品帐;
11)财务帐册:(1、总帐;2、三栏明细帐;3、多栏明细帐;4、现金出纳帐;5、进销存数量明细帐;
6、财务报表;7、其它);
12)单证:(1、订单、2、收货单;3、入仓单;4、生产令;5、领料单;6、出/送货单;7、退货单);
13)企业现有各类账册封面及一面内容复印件。 |
百思维提醒:企业单、损耗管理是海关关务管理中非常重要的环节,但长期以来,很多企业都不重视,大家习惯于向海关申报的单耗,不管型号大小,采用平均单耗、或自己随意估计单耗方式,这些单耗申报方式都与企业物流实际单耗没有任何关联,不符合现代报关管理中,海关对企业单耗的管理要求。随着单、损耗越来越成为海关下厂核查的重点,企业建立实际单耗与申报单耗库成为单耗管理中必须的基础工作。建议:未建立单耗库的企业应尽快建立,已建立单耗库的企业,要注意日常的维护,保持数据的及时更新与准确性。
如您在单耗库建立时遇到困难,请与百思维专业顾问联系,电话:0769-22387705,百思维将帮助您解答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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