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思维点评】2009年8月21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总局第119号令,关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办法适用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 对进口废物原料的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2) 实行装运前检验制度,进口废物原料报检时,收货人应当提供检验检疫机构或者经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 (3) 进口废物原料到货后,由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检验检疫。 (4)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废物原料实行检验检疫风险分析和预警通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