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据悉,东莞先行试水保税仓、出口监管仓,两仓功能合一的“口岸保税物流中心”,该“口岸保税物流中心”的成立,可避免加工贸易企业保税料件转内销,造成的缓税利息支出,进一步降低企业内销成本。

中国海关总署6日发布公告,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征收缓税利息适用的利息率,暂按活期存款利率执行,而原先参照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此举对缓解东莞加工贸易企业的资金压力意义不小。而在此之前,东莞与海关合作,创办特色“口岸保税物流中心”,避免了通过加工贸易保税料件转内销造成的缓税利息支出。     

“补税”缓税由5.31%调至0.36%

据了解,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如果需要转内销或转用于生产内销产品,海关将征收税款并补征税款缓税利息。海关总署此前出台措施,支持加工贸易企业更好地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进一步简化内销审批业务。而此次加工贸易内销缓税利率下调无疑将进一步缓解加工贸易企业的资金压力。

“补税”缓税的利息由参照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5.31%,调整为活期存款利率0.36%执行,使加工贸易企业缓税的成本几乎为零。

“口岸保税物流中心”先试水

在海关总署发布公告之前,东莞先行试水,市政府与海关合作在莞各通关口岸建设保税仓、出口监管仓功能合一的“口岸保税物流中心”,除未能解决入仓退税外,避免通过加工贸易保税料件转内销造成的缓税利息支出等保税物流功能,均能实现。

记者从海关方面了解到,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如果需要转内销或转用于生产内销产品,从合同项下首批料件进口之日起(电子账册以最近一次核销日期为准),到海关下发缴税单为止,这段时间为延期的时间。而如果利用“口岸保税特流中心”的功能,就可以料件出仓之日起计算,成功避免发生缴税。

――信息来自东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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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9日-3月14日  总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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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9年3月9日,东莞海关对该关区86本纸质手册、181本电子化手册即将到核销期进行提醒,对69本纸质手册、43本电子化手册超有效期未报核,进行提醒;

根据《海关总署、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加工贸易逾期未核销手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06〕402号)的有关规定,我关将进一步规范加工贸易手册核销工作;现予以公布(2009.04.05-2009.04.11)到期核销的纸质手册名单、(2009.04.05-2009.04.11)到期核销的电子化手册名单、截至3月9日超有效期尚未报核的纸质及电子化手册名单,以提醒各企业及时报核。

各企业应当在手册有效期内办理完毕余料结转、内销征税等所有海关手续,并在有效期三十日内办理核销完手册。核销期(即有效期后三十日内)仅受理核销手续。请各企业周知并抓紧时间到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信息来源:东莞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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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9年3月9日,海关总署发布第183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请求海关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或者向海关总署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收发货人)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了解其进出口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海关要求申报进出口货物知识产权状况的,收发货人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已于2009年2月17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25日海关总署令第114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署 长  盛光祖

                      二○○九年三月三日

――信息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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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加工贸易企业关务管理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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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9日-3月14日
1、2009年3月13日,商务部、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2009年第8号公告,对生皮加工贸易政策进行调整,继续禁止进口生皮直接出口半成品革和成品革的加工贸易,从而进一步明确了生皮加工的生产加工范围。

根据国家经济发展需要,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生皮加工贸易政策进行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继续禁止进口生皮(商品编码:4101-4103,见附件1)直接出口半成品革和成品革的加工贸易,允许开展进口半成品革(商品编码:4104-4106,见附件1)出口成品革的加工贸易业务。 

二、对以下情况,允许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生皮开展相关业务: 
(一)进口生皮直接加工制成皮革制品后复出口; 
(二)进口生皮加工制成半成品革或成品革后,直接或经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转至下游皮革制品企业,并由其进一步加工制成皮革制品后复出口; 
(三)进口生皮加工制成半成品革或成品革后,出口至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并由区内企业进一步加工制成皮革制品后复出口; 

三、企业在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上述生皮进口加工贸易业务时,除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须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制成品出口或深加工结转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二)企业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生皮加工贸易企业环境保护考核合格证明》(见附件2)。 
对企业无法同时提供上述两项基础材料的,商务主管部门不予受理企业的加工贸易业务申请。 

四、加工企业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生皮加工贸易企业环境保护考核细则(试行)》(见附件2)对生皮加工贸易企业进行考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具《生皮加工贸易企业环境保护考核合格证明》,并组织每三个月或不定期进行抽查,对不符合环保考核细则要求的,立即通知商务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不再批准其新的加工贸易合同,海关不予备案;对其正在执行的手册允许在有效期内执行完毕,到期后不予延期。 

五、海关凭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加工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生产能力证明》、加工企业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生皮加工贸易企业环境保护考核合格证明》以及制成品出口或深加工结转合同或协议(复印件),为企业办理生皮加工贸易备案手续,并进行监管。 

――信息来自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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