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年3月19、20日(周四、周五)
地点:东莞莞城
培训主题:《2009年度海关帐实战训练营》
适宜人群:报关部、进出口部、财务部、船务部等海关帐相关人员
主办:百思维关务顾问公司
状态:现已开始接受报名
报名热线:0769-22387705
联系人:余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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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思维公司资质及荣誉:国家高新科技企业、国家科创基金立项单位、国家双软认证企业、中国电子口岸技术合作单位、黄埔海关技术合作单位、广州海关技术合作单位、东莞市外经贸局技术合作单位、东莞市台务局技术合作单位、东莞外商协会唯一指定关务顾问单位、2003-2008连续六年黄埔海关市场占有率第一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美佳大厦第六层 电话:0769-22466486/22466586 传真:0769-22389160 邮箱: bsw@bsw.com.cn 主页:http://www.bsw.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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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9年3月2日,东莞海关对该关区2月底已经到核销期的85家加工贸易企业手册进行提醒;
根据《海关总署、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加工贸易逾期未核销手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06〕402号)的有关规定,我关将进一步规范加工贸易手册核销工作,以提醒各企业及时报核。各企业应当在手册有效期内办理完毕余料结转、内销征税等所有海关手续,并在有效期三十日内办理核销完手册。核销期(即有效期后三十日内)仅受理核销手续。
――信息来源:东莞海关
2、2009年3月2日,东莞海关要求本关区159家A、AA类企业,于4月10日前报送《经营管理状况》、《进出口相关业务报表》等相关资料;2009年3月3日,长安海关第4号公告发布了同样的公告要求;这是自2008年海关总署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海关首次对A、AA类企业进行定期审核;
根据《黄埔海关企业分类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黄埔海关将对AA类、A类企业适用的管理类别实施2009年度集中审核,请东莞海关关区内企业(企业名单详见附件1)定期报送相关材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材料:
(一)AA类企业须报送材料:
1、2008年度的《经营管理状况报告》(附件2)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2、2008年度下半年的《进出口业务情况表》(附件3)或者《报关代理业务情况表》;
(二)A类企业须报送材料:
2008年度的《经营管理状况报告》(附件2)。
二、报送时间地点:
(一)报送时间:2009年4月10日前 (二)报送地点:东莞海关企业管理科
――信息来源:东莞海关
3、2009年3月2日长安海关发布了09年第2号公告,通知该关区下加工贸易企业于4月30日提交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表》)、加工贸易企业进出口业务报表(《加工贸易产品流向情况表》、《加工贸易原材料来源与使用情况表》、《加工贸易生产设备使用情况表》)等相关资料及内控制度资料(业务流程、作业规范、ISO质量控制等),标志着长安海关2008年度对企业的审核工作正式开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及黄埔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企业有关帐簿管理等制度的规定,二○○九年度报送帐册资料工作定于即日起展开,现要求如下:
一、凡在黄埔海关驻长安办事处注册或备案(不包括异地报关备案)的对外加工装配经营单位及加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保税仓库等加工贸易(以下简称管辖企业)必须按照海关稽查条例、有关会计法规和《黄埔海关对外加工贸易企业帐簿、单证的管理规定》(埔关调〔2002〕157号)的要求,建立健全、保管和报送有关帐册、凭证和报表。
二、管辖企业在即日起至4月30日,必须将《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企业情况调查表》(见附件2)、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表》)、加工贸易企业进出口业务报表(见附件4、5、6)、审计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内控制度资料送至长安办事处企业管理科窗口(长安办办公大楼二楼西侧)进行登记受理、由稽查科进行审查。
上述内控制度资料指为保证企业正常、合法运作的包括业务流程、作业规范、ISO质量控制等在内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主要有报关制度、仓库管理制度、采购制度、销售制度、生产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制度、ERP系统操作指引等。
――信息来自长安海关
1、2009年3月3日长安海关发布了09年第3号公告,要求该关区加工贸易企业提交企业信息资料【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换证延期)申请书、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报关员情况登记表、企业注册实景照片的】,进一步了解企业现有状况,同时清理本关区的倒闭企业;
为完善本辖区各加工贸易企业档案资料,更准确了解企业现状,以及配合清理本辖区倒闭企业工作的开展,现通告如下:
一、凡在黄埔海关驻长安办事处注册或备案(不包括异地报关备案)的对外加工装配经营单位及加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保税仓库等加工贸易(以下简称管辖企业)必须按照相关海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7号)提交资料。
二、管辖企业自2009年3月16日至4月30日,必须将资料(详见随附说明)递交至长安办事处企业管理科企管窗口(长安办办公大楼二楼西侧)进行审查。
――信息来自长安海关
2、据悉,海关总署将对A类、AA类企业开放内销征税集中申报模式(即:先内销,一个月后集中补税),这是08年海关对联网监管企业内销征税集中申报应用以来,再一次扩大对加工贸易企业的应用范围;
政府正在力图把国内过剩的出口产能导向内销市场。经贸系统人士2月20日向本报记者透露,海关总署最近下发了一份意见稿,正酝酿系列措施推进加工贸易企业转向内销市场。
意见稿中最为关键的一条便是,海关可能在全国推行“内销集中申报”模式———加工贸易企业可以先行内销,一个月内再集中办理一次内销手续并缴齐税款。
不过,上述办法可能仅仅适用于信用评级为A类及A类以上的出口企业或者是海关联网监管的企业。政策的松动,这是一个积极信号,但是能否如愿带动出口转向,这对外向型经济高度依赖的经济体来说,是一条必须转型之路,然值得注意的是,艰难的渠道拓展及高额的品牌维护成本都在制约出口企业转型的积极性。
――信息来自东莞外商投资促进中心
1、2009年3月6日,海关总署发布了第13号公告,对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征收缓税利率下调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这一举措进一步缓解了加工贸易企业的资金压力。
为稳步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改善加工贸易发展环境,积极支持扩大内需,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征收缓税利息适用利息率调整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缓税利息的利息率
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征收缓税利息适用的利息率暂由参照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调整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以下简称“活期存款利率”)执行。
二、缓税利息的征收及计算公式
加工贸易缓税利息应根据填发海关税款缴款书时海关总署公布的最新缓税利息率按日征收。缓税利息计算公式如下:
应征缓税利息=应征税额×计息期限×缓税利息率/360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海关总署、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加工贸易商品内销征收缓税利息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2006年第52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信息来自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