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2006年第9号公告 |
2012年第1号公告 |
预审价资格申请 |
1.A类企业免予资格审核;
2.B类企业须向海关提出资格申请,海关审核通过方可办理预审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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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AA类管理的企业可以向货物进口地的黄埔海关隶属海关、办事处申请预审价,无须进行资格申请。 |
预审价货物基本条件 |
1.合同成交金额达20万美元及以上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
2.有公开的进口商品价格行情或待业定价的;
3.货物进口申报前能够提供证明其成交价格的相关贸易单证,成交价格基本可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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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公开的进口商品价格行情或行业定价的,且合同成交金额达20万美元及以上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
2.存在特许权使用费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11条至第15条规定的、存在成交价格调整项目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
4.公式定价进口货物不适用本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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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审价业务办理程序 |
1.拟申请预审价的企业,应自合同签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海关进行合同备案;
2.提交相关资料到海关申请(《黄埔海关预审价申请表》、相关贸易单证、交易过程的业务函电、商品资料、价格行情等); 3.企业递交完整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审价结论,制发《预审价结论通知书》,制作关封交企业凭以报关;
4.已预审价货物,如发生合同变更,应于合同变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海关书面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单证。海关收到完整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发《预审价结论更改通知书》。 |
1.企业应在货物实际申报进口之前至少15个工作日,书面向货物进口地海关提交预审价申请;
2.提交相关资料到海关申请(《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申请表》、相关商业单证、交易过程的业务函电、商品资料、价格行情等);
3.符合条件的,海关出具《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决定书》,有效期90天,可申请延期30天,如不符合条件,海关出具《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告知书》,通知企业按正常程序报关;
4.在预审价申请审核期或作出预审价结论后,申请中的内容发生变更的,企业需书面向海关说明理由,并重新提出预审价申请。 |
预审价的撤销 |
1.原预审价结论错误;
2.因企业提供资料不准确或不全面,造成原预审价结论需要撤销。 |
1.海关认为应该撤销原预审价结论并重新进行预审价的,将及时通知申请企业;
2.《预审价决定书》有效期届满的。 |
预审价的中止 |
无 |
1.海关在审核过程中,认为企业需提交补充资料,企业应于3个工作日内提供;企业未能提供有效、完整资料的,海关可中止预审价作业;
2.在价格预审核期间或企业补充材料期间,货物实际申报进口的,企业应当立即通知海关,海关将停止预审价申请。 |
货物实际申报 |
企业应在预审价货物放行后6个月内将货物报关单及付汇核销资料反馈海关。 |
海关审核发现货物实际进口情况与《预审价决定书》有关内容不一致的,将按照《审价办法》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