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范畴 |
条目 |
调整前 |
调整后 |
调整内容 |
| 扩大对来料加工企业转型资助范围 |
第14条 |
对在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登记备案的“三来一补”企业转型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按企业办理新设审批、变更登记过程所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证照工本费以及验资等方面的实际费用给予全额资助。 |
对在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登记备案的‘三来一补’企业转型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按企业办理新设审批、变更登记、注销原企业过程所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证照工本费、验资费、清算审计费等费用给予全额资助,对资产鉴定的实际费用给予50%的资助。 |
在原第14条基础上增加:对资产鉴定的实际费用给予50%的资助。 |
| 关于奖励企业设立总部的有关规定 |
第十一条 |
外商按照外经贸部门的有关规定在我市投资设立总部,经国家商务部认定为投资性公司(总部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一次性奖励300万元人民币;经省外经贸厅认定为地区总部(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 |
外商按照外经贸部门的有关规定在我市投资设立总部,经国家商务部或省外经贸厅认定为投资性公司,一次性奖励300万元人民币;经省外经贸厅认定为地区总部,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 |
1、对经国家商务部或省外经贸厅认定为投资性公司的,及经省外经贸厅认定为地区总部的投资金额没有规定。2、对已获得财政其它同类奖励或资助的项目不予重复奖励。 |
|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简称地区总部)是指跨国公司设立的投资性管理公司或其它企业组织形式,对跨国公司在一个国家以上(含一个国家)区域内的企业行使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投资性公司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地区总部和投资性公司已获得市财政其它同类奖励或资助的项目,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不予重复奖励。 |
| 关于转型升级辅导平台的有关规定 |
第十二条 |
加强与香港、台湾等地区专业机构的合作,建立我市辅导企业转型升级的支持平台,为我市重点加工贸易企业进行转型升级提供实地评估、解决方案和转型升级辅导等服务,协助企业平稳实现转型升级。申请参加辅导计划的企业,除获得相应的辅导服务外,对其实际支付的费用,由专项资金给予50%的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30万元。 |
1、调整资助标准。对参与初步诊断的加工贸易企业,市财政以每家企业5万元为标准,资助比例从50%调整至80%;对参与深入评估与专项辅导的加工贸易企业,市财政对其实际支付的费用给予50%的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30万元。 |
1、调整资助标准。
2、调整关于辅导企业条件相关规定。(详见:东外经贸[2010]26号文)。 |
| 2、调整关于辅导企业的相关条件的规定。参与辅导的企业,应该是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海关类别管理为B类以上,企业及企业股东无不良信用记录(企业须出具书面责任担保书),自主申请、经市外经贸局或市台湾事务局复核认可,并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外资企业(含来料加工企业): (1)符合我市外资产业发展导向;(2)被认定为国家、省高新技术企业;(3)获得省级以上名牌名标;(4)被认定为我市上市后备企业; (5)市转型升级试点企业和各镇(街)重点扶持的企业;(6)市“创建品牌”试点企业和内销试点企业;(7)香港四大商会、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市台商协会或镇(街)外经办同意推荐。 |
| 3、由市外经贸局、台湾事务局、科技局及市外商协会、台商协会对进入我市的港、台专业中介机构予以认定。有意参加升级转型辅导的企业可向市外经贸局、台湾事务局提出辅导申请。 |
| 关于鼓励企业开拓国内市场的规定 |
第十三条 |
(一)外商投资企业为开拓国内市场而参加的国内展览会、国内市场推介等项目,按展位费、特装布展费和展览主办单位或我市组织单位统一收取的公共布展费给予50%的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10万元。 |
(一)外商投资企业为开拓国内市场而参加的国内展览会、国内市场推介等项目,按展位费、特装布展费和展览主办单位或我市组织单位统一收取的公共布展费给予50%的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10万元。 |
无变动 |
| (二)外商投资企业国内市场宣传推介专项。 |
| 1.外商投资企业制作企业产品宣传材料(光盘)派发给采购商,按实际发生费用额的5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额10万元。 |
无 |
取消资助 |
| 2.对外商投资企业利用传播媒介(含电子商务)发布企业产品广告宣传的,按实际发生费用额的5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额15万元。 |
2、外商投资企业利用传播媒介(含电子商务)发布企业产品广告宣传的,按实际发生费用额的5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额15万元。 |
由“每个项目每年最高资助额”调整为“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额15万元” |
| (三)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在国内销售其产品,按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税务部门新增缴纳的销售环节增值税收(新增额不低于100万元)给予10%的奖励,每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新设企业从满一个会计年度的第2年起算。 |
(三) 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在国内销售其产品,内销额较上一年度同比增长,按企业本年度在我市税务部门新增实缴增值税额给予10%的奖励(本年度内销额不低于500万元,新增实缴增值税额不低于100万元),每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新设企业从下一年度算起。 |
增加对本年度内销额和新增实缴增值税额的金额要求 |
| 调整《东莞市引进重大及关键投资项目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 |
第七条第2款 |
引荐人应提交项目引荐过程报告书,并由项目投资方加具意见。 |
引荐人提交的项目引荐过程报告书,由镇(街)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加具意见。 |
报告书意见加具人调整为“由镇(街)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加具意见”。 |
| 第八条第2款 |
如项目引荐人为个人,奖励金拨付给被引荐的项目,再由项目兑付给引荐人。 |
如项目引荐人为个人,奖励金拨付给东莞市外商投资促进中心,再由该中心转拨给引荐人(个人)。 |
项目引荐人为个人,奖励金拨付程序调整“由东莞市外商投资促进中心”转拨。 |
| 其它注意事项 |
(一)企业申报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须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由企业出具书面责任保证书),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申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即列入不良名单并予通报,三年内取消其申请资助的资格;如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
| (二)建立企业资格核准机制,严格申报人资格。企业申报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须由申报企业工作人员报送申报数据,报送数据的工作人员需携带身份证、工作证备查,不接受中介公司申办。 |
| (三)企业申请本通知发布后举办的国内展览资助项目,需在展览会举办前向市外经贸局(产业发展科)备案确认,并提交上级政府部门关于同意举办该展览会的批复文件,未经备案的项目不予资助。 |
| (四)严格项目的费用支出管理。每个纳入资助范围的项目,费用支出超过1万元的,须通过企业银行账户付款。以货款抵扣、折让等方式支付费用的,不予纳入资助的范围。企业(单位)收到资助资金后,应按照所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作冲减有关费用处理;获得奖励金的企业,应按照税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 |
| (五)执行期限。本通知的实施期限为两年,自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