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72期 6月21日-6月26日  第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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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7月15日起取消406个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关于外汇年检的紧急通知
·关于开展2010年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的补充通知
·关于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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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思维与东莞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合作开展转型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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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料转三资的关键在于转型前有序规划
来料成功转型三资的关键点,很多人认为就是领取营业执照,实际是一个误区。如果只是营业执照更换了,但未在转型前进行有序的规划,就可能
会造成企业转型后因经营范围规划不当,造成的经营项目受到限制,剩余料件处理不妥,给企业增加不必要的补税费用,甚至出现因对新财务规定不清楚,被处罚的状况发生。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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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7月15日起取消406个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百思维点评】2010年6月22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税[2010]57号文,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此次出口退税调整主要针对部分高污染、高耗能产品,这是继去年6月份第七次上调出口退税率后,财税部门首度改变出口退税率政策。
  其主要内容如下: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
  1.部分钢材;
  2.部分有色金属加工材;
  3.银粉;
  4.酒精、玉米淀粉;
  5.部分农药、医药、化工产品;
  6.部分塑料及制品、橡胶及制品、玻璃及制品。
  具体商品清单如附件:http://www.bsw.com.cn(链接附件)
 
  【百思维提醒】请注意如下两项事情:
  1、政策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2、离政策执行之日起还剩下近20天左右的时间,请涉及以上出口商品的企业,调整好内部运作,抓紧时间安排货物出口,避免因政策调整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关于自7月15日起取消406个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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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37号
·南非对华化纤地毯发起反倾销日落复审
·黄埔海关出口货物分类通关办事指引
·关于加工贸易手册到期提醒的通告(6月21日)
·关于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孟加拉国对出口烟叶征税
【财税】  
·全省地税12366短信平台成功上线
·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企业采集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英国捂紧“荷包”对中国出口影响几何
·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韩秀申:取消出口退税是刺激政策退出的起点
·外贸转型重启:加工贸易目录或近期调整
【外经】  
·关于外汇年检的紧急通知
·关于延长甲醇反倾销调查期限的公告
【报道】  
·俄国拟对中韩含镍不锈钢板征反倾销关税
·哈萨克斯坦自7月11日起执行新的出口税则
【其他】  
·关于开展2010年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的补充通知
·中国外贸面临“去廉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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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汇年检的紧急通知
  【百思维点评】2010年6月22日,东莞市外汇管理局发布紧急通知,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将与2010年6月30日结束。请已通过“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向外汇局申报年检数据的企业,无需等待系统内外汇局的审核确认信息,直接携带年检资料到外汇局年检现场提交即可办理年检;
  外汇年检纸质资料包括:
  1、2009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外汇部分)信息登记表原件(四张表格);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2009年度外汇收支情况审核报告原件;
  3、2009年度审核报告原件;
  4、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原件(验后返还收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一份);
  5、外汇局要求补充的其他资料。
  注:已通过“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外商投资企业名单如附件:http://www.bsw.com.cn(链接附件)
--【关于外汇年检的紧急通知 全文】
关于开展2010年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的补充通知
  【百思维点评】2010年6月22日,根据企业和相关部门反馈的信息,为了更好地帮助广大企业参与申报2010年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针对近期普遍反映的申报时间较紧及申报数量限制较严等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1、网络申报截止时间延长至2010年6月30日24时,网络推荐截止时间延长至2010年7月2日18时。到达截止时间,系统将自动关闭。
  2、纸质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时间延长至2010年7月8日16时,各推荐单位应于截止时间前将纸质申报材料汇总报送至省科技厅业务受理窗口。
  3、省级创新型企业(含省级创新型企业试点)所申报产品数量不超过8项,其它企业所申报产品数量不超过5项。
--【关于开展2010年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的补充通知 全文】
百思维刊物介绍
  百思维《加工贸易企业关务及财税重难点工作指引》2010版新鲜出炉!
  这是百思维编纂的第三本关务管理书籍,本书汲取了前两本书的成功经验,并在关务管理与财税管理的结合方面取得重大突破,系百思维专家团队多年来在关务、财税领域的积累和经验之汇编。本书从关务、财税政策入手,通过政策解析、经典案例分析、实操问题解答等多种形式,以专家的角度和视野,为读者提供了前瞻性的分析,和具体切实可行的方法。
  购书热线:0769-22387705
哲理故事--【藏在心里的三匹马】
  从前,有一个车夫,养了三匹马。那三匹马的名字分别叫:遗憾、忧虑、信念。每天,他都带著这三匹马去拉货。最近,他发现这三匹马越来越不中用了,不但拉的货越来越少,而且越走越慢。
  车夫想不通这究竟是为什么,于是便去请教已经退休的师傅。师傅说:“我知道了,现在,我劝你赶紧将那两匹叫遗憾与忧虑的马杀掉!”车夫不解地问:“您没有搞错吧,我总共才三匹马,您就让我一下子杀掉两匹,那我以后还怎么拉货呢?”师傅平静地说:“你一定要听我的话,只留下那匹叫信念的马就行了!”
  尽管车夫不解,但还是照著师傅的话去做了。车夫惊讶地发现,原来三匹马的效率,竟然还没有现在一匹马的效率高。当他兴冲冲再次来到师傅面前时,师傅笑著说:“你是不是来向我报喜的?我说的话没错吧?”车夫只是一个劲地点头。
  师傅接著说:“其实,我们每个人的心里都藏有三匹马,那就是遗憾、忧虑和信念。那天,我一眼就看出你给遗憾和忧虑喂的草料,比给信念喂的草料还要多,因为遗憾和忧虑长得膘肥体壮,而信念却瘦弱不堪。所以我让你赶紧将遗憾和忧虑那两匹马杀掉,然后将所有的草料拿来喂养信念。因为遗憾习惯往后看,忧虑习惯左顾右盼,只有信念喜欢朝前看。要知道,真正能让你成功的,不是遗憾,也不是忧虑,而只能是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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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百思维点评】2010年6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联合出台银发〔2010〕186号,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主要内容如下:
  1、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境外地域由港澳、东盟地区扩展到所有国家和地区。
  2、增加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西藏、新疆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为试点地区。
  3、广东省的试点范围由4个城市扩大到全省,增加上海市和广东省的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数量。
  4、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可以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商务部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以下简称《试点管理办法》)以人民币进行进口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结算。
  5、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实行试点企业管理制度。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协调当地有关部门按照《试点管理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推荐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将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审定试点企业名单。经审定后的试点企业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贸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6、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云南、西藏、新疆等8个边境省(自治区)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可以在指定口岸与毗邻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按照《试点管理办法》开展人民币结算试点。其中,内蒙古、辽宁、广西、云南等四省(自治区)按照《试点管理办法》选择的试点企业按本通知第五条规定办理出口报关及退(免)税手续;8个边境省(自治区)的其他企业在指定口岸与毗邻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易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报关及退(免)税手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0〕26号)办理。
  7、请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部门按照《试点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积极做好试点工作,保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百思维提醒】
  1)此次通知是自2009年7月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以来的首次扩大使用范围;
  2)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渠道便捷、顺畅,人民币出口退(免)税及进出口报关政策清晰明确、操作流程便利,受到了试点企业的普遍欢迎,有需要的企业可以按照上述条件申请办理。
--【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文】
关于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百思维点评】2010年3月26日东莞市外经贸局与市财政局,联合发布东外经贸[2010]26号文,关于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此次补充通知涉及的内容比较多,包括增加两个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扩大原有转型资助范围,并对原规定做了较大调整。
  其主要内容如下表格:
  【百思维提醒】
  1、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势在必行,政府已出台了各种调控政策和转型的鼓励措施,东莞市外经贸局与市财政局再次补充并发布“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通知”,在原有对转型企业优惠的基础上,有了更多的优惠和更明确的实施指引。其优惠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结束,请广大加工贸易企业抓紧时间,选择最佳的转型升级时机,以求获得更多的资助。
  2、加工贸易升级转型是个长期的系统工程,请各企业在转型前一定要做好各项事务的整体规划(链接转型前规划文章),为转型最终获得成功打下良好的基础。如您在准备转型或在转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请致电百思维企业转型升级实施小组:0769-22468671 FAX:0769-22389160,有专业的顾问为您解决问题。
--【关于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全文】
一、增加专项资金资助项目
增加项目名称 增加企业使用我市保税物流仓储设施的资助项目。 增加为加工贸易企业内销“先销后税”集中申报提供反担保项目。
适应对象 对我市加工贸易企业使用公共型保税仓和出口监管仓(“两仓”)给予资助。 申请反担保的企业须是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海关管理类别为A类或符合条件正申请A类管理的B类企业,申报时企业须出具责任保证书:企业及其股东无不良信用记录,一年内无走私、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无拖欠应纳税款等无违法违章行为的加工贸易企业。
资助标准 对进出仓的货物每票(企业向海关申报的每份报关单号为一票,下同)资助150元,其中加工贸易企业每票资助120元,仓库每票资助30元。 从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中划拨3000万元设立“先销后税”担保金,以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协议的指定机构名义存入工商银行,为符合条件并经市外经贸局认定的试点A类企业和B类企业申请出具保函提供反担保。
拨付程序 每季度由保税物流仓提交我市加工贸易企业进出仓票数资料(以海关出具的报关单为依据),由有关部门核准后,分别拨付给有关仓库,再由仓库分拨给加工贸易企业。 符合条件的A类企业和B类企业可向所在镇(街)外经办提出“先销后税”集中申报反担保申请,由各镇(街)外经办出具推荐意见后报市外经贸局核准,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其它补充 1.试点企业未能补税被海关部门追收保证金,先由担保金给予补偿,再由市财政与试点企业所在镇(街)按8:2的比例分担;
2.试点企业须与上述指定机构签订担保协议,当企业未能补缴税款造成市财政、镇财政损失时,该指定机构代为向企业追偿。
二、扩大资助范围
适应对象 在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登记备案并承诺于2011年12月31日前转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来料加工企业。
可申请资助项目 1、国内展览项目;
2、国内宣传推介项目(含利用第三方媒介发布广告、利用电子商务平台);
3、转型升级辅导项目;
4、员工培训项目。
拨付程序 来料加工企业的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市财政局直接将资助款项拨付到来料加工企业的国内人民币账户。
三、原《办法》调整
范畴 条目 调整前 调整后 调整内容
扩大对来料加工企业转型资助范围 第14条 对在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登记备案的“三来一补”企业转型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按企业办理新设审批、变更登记过程所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证照工本费以及验资等方面的实际费用给予全额资助。 对在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登记备案的‘三来一补’企业转型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按企业办理新设审批、变更登记、注销原企业过程所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证照工本费、验资费、清算审计费等费用给予全额资助,对资产鉴定的实际费用给予50%的资助。 在原第14条基础上增加:对资产鉴定的实际费用给予50%的资助。
关于奖励企业设立总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外商按照外经贸部门的有关规定在我市投资设立总部,经国家商务部认定为投资性公司(总部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一次性奖励300万元人民币;经省外经贸厅认定为地区总部(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 外商按照外经贸部门的有关规定在我市投资设立总部,经国家商务部或省外经贸厅认定为投资性公司,一次性奖励300万元人民币;经省外经贸厅认定为地区总部,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 1、对经国家商务部或省外经贸厅认定为投资性公司的,及经省外经贸厅认定为地区总部的投资金额没有规定。2、对已获得财政其它同类奖励或资助的项目不予重复奖励。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简称地区总部)是指跨国公司设立的投资性管理公司或其它企业组织形式,对跨国公司在一个国家以上(含一个国家)区域内的企业行使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投资性公司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地区总部和投资性公司已获得市财政其它同类奖励或资助的项目,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不予重复奖励。
关于转型升级辅导平台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加强与香港、台湾等地区专业机构的合作,建立我市辅导企业转型升级的支持平台,为我市重点加工贸易企业进行转型升级提供实地评估、解决方案和转型升级辅导等服务,协助企业平稳实现转型升级。申请参加辅导计划的企业,除获得相应的辅导服务外,对其实际支付的费用,由专项资金给予50%的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30万元。 1、调整资助标准。对参与初步诊断的加工贸易企业,市财政以每家企业5万元为标准,资助比例从50%调整至80%;对参与深入评估与专项辅导的加工贸易企业,市财政对其实际支付的费用给予50%的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30万元。 1、调整资助标准。
2、调整关于辅导企业条件相关规定。(详见:东外经贸[2010]26号文)。
2、调整关于辅导企业的相关条件的规定。参与辅导的企业,应该是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海关类别管理为B类以上,企业及企业股东无不良信用记录(企业须出具书面责任担保书),自主申请、经市外经贸局或市台湾事务局复核认可,并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外资企业(含来料加工企业): (1)符合我市外资产业发展导向;(2)被认定为国家、省高新技术企业;(3)获得省级以上名牌名标;(4)被认定为我市上市后备企业; (5)市转型升级试点企业和各镇(街)重点扶持的企业;(6)市“创建品牌”试点企业和内销试点企业;(7)香港四大商会、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市台商协会或镇(街)外经办同意推荐。
3、由市外经贸局、台湾事务局、科技局及市外商协会、台商协会对进入我市的港、台专业中介机构予以认定。有意参加升级转型辅导的企业可向市外经贸局、台湾事务局提出辅导申请。
关于鼓励企业开拓国内市场的规定 第十三条 (一)外商投资企业为开拓国内市场而参加的国内展览会、国内市场推介等项目,按展位费、特装布展费和展览主办单位或我市组织单位统一收取的公共布展费给予50%的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10万元。 (一)外商投资企业为开拓国内市场而参加的国内展览会、国内市场推介等项目,按展位费、特装布展费和展览主办单位或我市组织单位统一收取的公共布展费给予50%的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10万元。 无变动
(二)外商投资企业国内市场宣传推介专项。
1.外商投资企业制作企业产品宣传材料(光盘)派发给采购商,按实际发生费用额的5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额10万元。 取消资助
2.对外商投资企业利用传播媒介(含电子商务)发布企业产品广告宣传的,按实际发生费用额的5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额15万元。 2、外商投资企业利用传播媒介(含电子商务)发布企业产品广告宣传的,按实际发生费用额的5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额15万元。 由“每个项目每年最高资助额”调整为“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额15万元”
(三)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在国内销售其产品,按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税务部门新增缴纳的销售环节增值税收(新增额不低于100万元)给予10%的奖励,每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新设企业从满一个会计年度的第2年起算。 (三) 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在国内销售其产品,内销额较上一年度同比增长,按企业本年度在我市税务部门新增实缴增值税额给予10%的奖励(本年度内销额不低于500万元,新增实缴增值税额不低于100万元),每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新设企业从下一年度算起。 增加对本年度内销额和新增实缴增值税额的金额要求
调整《东莞市引进重大及关键投资项目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第2款 引荐人应提交项目引荐过程报告书,并由项目投资方加具意见。 引荐人提交的项目引荐过程报告书,由镇(街)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加具意见。 报告书意见加具人调整为“由镇(街)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加具意见”。
第八条第2款 如项目引荐人为个人,奖励金拨付给被引荐的项目,再由项目兑付给引荐人。 如项目引荐人为个人,奖励金拨付给东莞市外商投资促进中心,再由该中心转拨给引荐人(个人)。 项目引荐人为个人,奖励金拨付程序调整“由东莞市外商投资促进中心”转拨。
其它注意事项 (一)企业申报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须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由企业出具书面责任保证书),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申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即列入不良名单并予通报,三年内取消其申请资助的资格;如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建立企业资格核准机制,严格申报人资格。企业申报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须由申报企业工作人员报送申报数据,报送数据的工作人员需携带身份证、工作证备查,不接受中介公司申办。
(三)企业申请本通知发布后举办的国内展览资助项目,需在展览会举办前向市外经贸局(产业发展科)备案确认,并提交上级政府部门关于同意举办该展览会的批复文件,未经备案的项目不予资助。
(四)严格项目的费用支出管理。每个纳入资助范围的项目,费用支出超过1万元的,须通过企业银行账户付款。以货款抵扣、折让等方式支付费用的,不予纳入资助的范围。企业(单位)收到资助资金后,应按照所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作冲减有关费用处理;获得奖励金的企业,应按照税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
(五)执行期限。本通知的实施期限为两年,自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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