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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料转三资的关键在于转型前有序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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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料成功转型三资的关键点,很多人认为就是领取营业执照,实际是一个误区。如果只是营业执照更换了,但未在转型前进行有序的规划,就可能 |
| 会造成企业转型后因经营范围规划不当,造成的经营项目受到限制,剩余料件处理不妥,给企业增加不必要的补税费用,甚至出现因对新财务规定不清楚,被处罚的状况发生。因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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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思维刊物介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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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思维《加工贸易企业关务及财税重难点工作指引》2010版新鲜出炉!
这是百思维编纂的第三本关务管理书籍,本书汲取了前两本书的成功经验,并在关务管理与财税管理的结合方面取得重大突破,系百思维专家团队多年来在关务、财税领域的积累和经验之汇编。本书从关务、财税政策入手,通过政策解析、经典案例分析、实操问题解答等多种形式,以专家的角度和视野,为读者提供了前瞻性的分析,和具体切实可行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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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鞋类企业应关注富马酸二甲酯禁令 |
【百思维点评】近日,欧盟发布了2010/153/EU委员会决议:将富马酸二甲酯禁令的有效期延长至2011年3月15日。自2009年欧盟发布该令至今,我国鞋类和玩具产品因含有该物质被屡次通报召回。该禁令有效期的延长,预测会对出口贸易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
东莞检验检疫局已全面加强出口欧盟的鞋类产品使用富马酸二甲酯的监管,继续加强轻纺产品特别是鞋类产品使用的防霉材料的检验监管。
这些措施包括: |
一、加大力度向企业宣传富马酸二甲酯产品禁令的相关内容;
二、全面了解企业对防霉材料的质量控制情况及追溯情况,同时敦促企业尽快建立防霉材料供应商档案,对每批原料都应保留供应商提供的合格检测报告或符合性声明;
三、定期对企业的防霉材料抽样送检验检疫实验室进行检测,对检出含有富马酸二甲的一律不予出口并责令企业整改;
四、建立企业使用防霉材料的专门档案,详细登记企业的防霉材料供应商、生产商以及检测情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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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思维提醒】1、广大出口企业不能放松对防霉剂中富马酸二甲酯含量的监控,在与原料供应商签订供应合同时,应将富马酸二甲酯含量纳入合同监控范围,必要时应要求供应商提供不含富马酸二甲酯的相关证明;
2、在日常生产过程中,干燥剂、防霉剂应送样进行检测,确保产品符合该指令要求;改用环保的干燥剂和防霉剂或者采用更好的物理防霉方法,如使用环保的防霉纸、防霉袋来对抗微生物的危害。
注:富马酸二甲酯具有很强的杀菌效果,能抑制30多种常见的细菌、酵母菌及霉菌,被广泛用于皮革、鞋类、纺织品、竹木制品等的杀菌及防霉处理,但如果超量使用富马酸二甲酯,可能引起消费者皮肤过敏、皮疹或灼伤疼痛。出口的产品中,可能含有该类防霉剂的主要产品有鞋类、服装和家具产品。如果这些产品防霉剂中含富马酸二甲酯产品且超标,将会引起整批产品退货或召回,企业将遭受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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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鞋类企业应关注富马酸二甲酯禁令 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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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35号
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
【百思维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0年6月10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详见附件1)。
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一、自2010年6月10日起,海关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税则号列:90221910,该税则号项下采用X射线交替双能加速器技术(IDE Technology)的第二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不在本次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列),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征收比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保证金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
1)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合计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总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2)进口经营单位在申报进口税则号列90221910项下“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时,如果进口货物属于本公告附件1中产品描述所称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商品编号应填报90221910.01;
3)其他低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包括能量小于或者等于100千电子伏的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或者采用X射线交替双能加速器技术(IDE Technology)的第二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的商品编号应填报90221910.90。
二、凡申报进口商品编号为90221910.01的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的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欧盟的,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对于申报进口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欧盟的,海关应当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欧盟,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也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其他欧盟公司适用的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
三、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征收反倾销保证金等方面的问题,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9号的规定执行。
四、对于所征收的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的处理,海关总署将根据终裁结果另行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33号
附件2: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表 |
|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35号 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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