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业务种类 |
调整前 |
调整后 |
| 一、企业管理业务 |
原由企业管理处(设在广州市政务中心办事机构)负责的企业管理业务以及原由驻内港办事处、驻新风办事处负责的企业分类管理业务。 |
统一由现场业务处办理 |
二、监管业务
(一)非贸物品监管 |
原由行邮监管处(设在广州市政务中心办事机构)负责的非贸物品审批管理业务。 |
统一由现场业务处办理 |
| (二)展览会备案及展览品监管 |
原由监管通关处(设在广州市政务中心办事机构)和驻萝岗办事处负责的展览会备案及展览品监管业务。 |
统一由现场业务处办理 |
| (三)运输工具及企业备案。 |
原驻内港办事处、驻新风办事处、驻萝岗办事处负责的进出境运输工具及运输企业备案登记业务。 |
统一由现场业务处办理 |
| 三、减免税业务 |
原由关税处(设在广州市政务中心办事机构)、驻内港办事处、驻新风办事处负责的减免税以及驻萝岗办事处负责的天河区注册企业减免税审批业务。 |
统一由现场业务处办理 |
四、加工贸易业务
(一)新办业务
自2010年5月31日起,企业新申请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包括电子化手册、电子账册、不作价设备手册备案等),由现场业务处办理。
(二)在执行合同和电子账册
在2010年5月31日前,天河区注册企业在驻萝岗办事处备案的电子化手册、电子账册,继续由驻萝岗办事处监管和核销结案。上述电子化手册、电子账册应在2010年12月31日前核销,届时尚有余料的,可结转至该企业在现场业务处备案的电子化手册、电子账册继续执行。越秀区、荔湾区、白云区、海珠区等四区注册企业在驻内港办事处、驻新风办事处备案的电子化手册、电子账册,由现场业务处监管和核销结案。
(三)在执行不作价设备手册
在2010年5月31日前,越秀区、荔湾区、白云区注册企业在驻新风办事处备案的不作价手册由现场业务处监管;海珠区、天河区注册企业在驻内港办事处、驻萝岗办事处备案、仍处于海关监管期内的不作价设备可结转至由现场业务处为该企业核发的不作价设备手册,由现场业务处继续监管。
(四)越秀区、荔湾区、白云区注册企业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业务继续在白云区政务服务中心办理。海珠区、天河区注册企业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业务在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 |
原由驻内港办事处、驻新风办事处负责的越秀区、荔湾区、白云区、海珠区注册企业以及驻萝岗办事处负责的天河区注册企业加工贸易、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业务。 |
统一由现场业务处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