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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档 |
B档 |
C档 |
| 界定方式 |
一年内3次及以上向海关单位或人员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2)一次向5个及以上海关单位或人员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3)因向海关单位或人员提供不正当利益而被海关采取相关措施后,半年内再次发生该行为的;
4)向海关单位或人员提供不正当利益,累计价值10000元以上的;
5)直接或通过“中间人”与海关单位或人员相互勾结,采取提供“红包”、礼品及吃请等不正当利益的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
6)向海关单位或人员提供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行为,情节特别恶劣。 |
1)一年内2次向海关单位或人员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2)一次向3—4个海关单位或人员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3)向海关单位或人员提供不正当利益,累计价值超过5000元、不满10000元的;
4)向海关单位或人员提供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行为,情节严重的。 |
1)一年内仅有1次向海关单位或人员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2)向海关单位或人员提供不正当利益,累计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
3)向海关单位或人员提供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行为,情节轻微的。 |
| 企管部门监管措施 |
1) 对该企业是否可再适用A类及以上管理,组织全面核查、从严掌握。一旦发现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经风委会决定,立即下调一级企业管理类别,同时取消相应的优惠管理措施;
2) 对有上述行为的报关员进行为期一周的学习整顿教育。 |
1)对申请A类企业的,根据《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组织全面核查、从严掌握,并报请风委会审议,原则上不予批准;
2)对有上述行为的报关员进行为期一周的学习整顿教育。向报关行业协会、地方政府外经主管部门、工商、税务等部门通报。 |
1)上述行为的报关员进行为期一周的学习整顿教育,并协同监察部门向报关行业协会、地方政府外经主管部门、工商、税务等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
| 风险部门监管措施 |
列为高风险企业,按最高风险级别布控3个月。 |
列为高风险企业,按最高风险级别布控2个月。 |
列为高风险企业,按最高风险级别布控1个月。 |
| 稽查部门监管措施 |
加大稽查力度,在监察部门通报后1个月内对相关企业实施1次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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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税部门监管措施 |
3个月内减免税业务和应税货物价格一律提交总关职能部门按照规定的最高时限和要求办理审核。 |
2个月内相关企业的减免税业务和应税货物价格一律提交总关职能部门严格按照规定的最高时限和要求办理、审核。 |
1个月内相关企业的减免税业务和应税货物价格一律提交总关职能部门按照规定的最高时限和要求办理、审核。 |
| 加贸部门监管措施 |
3个月内相关企业的加工贸易合同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最高时限和要求办理、审核。 |
1) 新申请加工贸易便利措施不予批准;
2) 2个月内相关企业的加工贸易合同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最高时限和要求办理、审核。 |
1个月内相关企业的加工贸易合同严格按照规定的最高时限和要求办理、审核。 |
| 监管通关部门监管措施 |
在监察部门通报后3个月内对该企业报关货物实施彻底查验。 |
1) 新申请通关便利措施不予批准;
2) 在监察部门通报后2个月内对该企业报关货物实施彻底查验。 |
在监察部门通报后1个月内对该企业报关货物实施彻底查验。 |
| 其他监管措施 |
对连续发生向海关单位或个人提供不正当利益行为2次的工作对象,对外公布其名单。 |
对连续发生向海关单位或个人提供不正当利益行为2次的工作对象,对外公布其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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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工作对象向海关单位或人员提供不正当利益情节特别恶劣的,监察部门和缉私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启动“一案双查”机制,对该工作对象实施全面核查。一经查实工作对象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得重新注册登记为报关企业和取得报关从业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