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加了2个资助项目
A、使用东莞市内保税仓每票货物资助150元
东莞虎门港的B型保税物流仓即将投入使用,办法与时俱进增加了相关条款,鼓励加工贸易企业使用其中的公共型保税仓和出口监管仓。 对进出仓的货物每票(企业向海关申报的每份报关单号为一票)资助150元,分别补贴到企业和仓库,其中加工贸易企业每票资助120元,仓库每票资助30元。每季度由保税物流仓提交东莞加工贸易企业进出仓票数资料,由有关部门核准后,分别拨付给有关仓库,再由仓库分拨给加工贸易企业。
B、拨出3000万帮助企业“先销后税”
从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中划拨3000万元设立“先销后税”担保金,以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协定的指定机构名义存入工商银行,为符合条件并经市外经贸局认定的试点A类企业和B类企业申请出具保函提供反担保。申请反担保的企业须是符合东莞产业发展导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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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并扩大了资助范围
A、来料加工企业承诺2011年12月31日前转型可申请资助,其中: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范围也在补充通知中得以扩大
据悉,今后符合东莞产业发展导向,在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登记备案并承诺于2011年12月31日前转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来料加工企业,获准申请4项资助。
一是:国内展览项目;
二是:宣传推介项目(含利用第三方媒介发布广告、利用电子商务平台);
三是:转型升级辅导项目;
四是:员工培训项目。
来料加工企业的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市财政局直接将资助款项拨付到来料加工企业的国内人民币账户。
B、“三来一补”转型注销原企业费用也可获补
原办法的第十四条规定,对在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登记备案的“三来一补”企业转型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按企业办理新设审批、变更登记过程所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证照工本费以及验资等方面的实际费用给予全额资助。
补充通知扩大了费用资助的范围,今后,注销原企业过程中发生的清算审计费也将给予全额资助,对资产鉴定的实际费用给予50%的资助。 |
3、还调整了原来办法中的部分条款
A、设立总部奖励的门槛降低
原办法第十一条:外商按照外经贸部门的有关规定在东莞投资设立总部,经国家商务部认定为投资性公司(总部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一次性奖励300万元人民币;经省外经贸厅认定为地区总部(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
补充通知调整为:外商按照外经贸部门的有关规定在我市投资设立总部,经国家商务部或省外经贸厅认定为投资性公司,一次性奖励300万元人民币;经省外经贸厅认定为地区总部,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取消了投资金额的限定。
B、参加升级辅导资助比例调高
原办法:东莞与香港、台湾专业结构合作,建立了辅导企业转型升级的支持平台,协助企业平稳实现转型升级。原办法中规定,申请参加辅导计划的企业,除获得相应的辅导服务外,对其实际支付的费用,由专项资金给予50%的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30万元。
补充通知调整了资助标准,对参与初步诊断的加工贸易企业,市财政以每家企业5万元为标准,资助比例从50%调整至80%;对参与深入评估与专项辅导的加工贸易企业,市财政对其实际支付的费用给予50%的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30万元。 |